打給賀,胎嘎厚!
我阿肥啦
借個標題問一下今天剛出爐的熱騰騰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225號
原審勘驗系爭107年9月18日錄音筆5:53:
10之內容確有發生聲音(被上訴人主張係親吻之聲音;上訴
人認為不一定是親吻聲音,像是吞口水或思考事情的樣子)
。勘驗11:3:33之內容,對於所發出之聲音(上訴人主張無
法證明有舌吻;被上訴人主張係舌吻之聲音),然確有男聲
說:「妳也知道舌吻」、「妳剛剛吃泡菜」等語。勘驗11:5
:48亦有發出聲音(被上訴人主張是接吻聲音;上訴人則主
張像是鼻子過敏之呼吸聲)(見原審卷229至230頁)。上訴
人訴訟代理人以其於原審當庭示範可發出相同聲響為由,抗
辯該錄音內容無法證明上訴人間有親吻之行為等語(見本院
卷28頁),則係擬以刻意之表演行為藉以推翻上開錄音內容
之證明力
個人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訴訟代理人要當庭表演鼻子過敏的呼吸聲呢?
是不是現在律師還要輔修戲劇系培養唱作俱佳的第二才藝啊☺ ☺
只是還被法官在判決裡數落一頓,看來當律師還真辛苦呢><
上訴人何玉鶯與被上訴人間於107年9月18日間既仍存在婚姻
關係,雙方當應負有對婚姻之忠誠義務,而不應逾越分際與
第三人發生婚外情之行為。至於夫妻間感情是否不睦或另一
方行為是否有過當情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均不應執為破
壞婚姻忠誠義務關係並與第三人發展婚外情之正當理由。故
本件上訴人所抗辯系爭婚姻雙方已不具有「配偶應互相協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值得保護法益之情形等
語,要無足取。至於上訴人聲請傳喚上訴人父親何茂彬、姑
姑何秀燕到庭藉以證明兩造婚姻破綻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何玉
鶯乙節,因本件並非離婚訴訟,而係上訴人何玉鶯依法不得
破壞婚姻忠誠義務關係之侵權行為訴訟,故該調查證據聲請
,本院認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另外本案係通姦的民事訴訟,為何會傳喚證人證明婚姻破綻歸屬呢?
這傑出的一手實在讓人難以捉摸,有沒有人知道上訴人的律師在想什麼啊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