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懷疑,這就是律師界的常態
首先要先強調,受僱律師絕對受到勞基法保障,推文講什麼責任制啦、還講什麼受僱還想
適用勞基法,都是屁話!
責任制這個東西必須要「書面約定」+「跟主管機關備核」。而且在主管機關網站都是公
開的。
根據我在106年查詢臺北市的資料,幾乎都是超大型事務所(理律等)才有合法的責任制
受僱。
而且不要懷疑,很多老闆還不知道這件事
分享我個人的經歷,以前在受僱時,曾經親耳聽到一位檢座退的老闆說,受僱律師就是責
任制,沒有加班費。
而當時該事務所的受僱,人均案件量是40件以上,起薪是45000,加班是常態。
我曾經使用「受僱律師」、「加班費」、「事務所」等關鍵字搜尋,查到受僱律師起訴請
求加班費的案件是0件。
為什麼會有這個情況?
我個人認為
第一是因為法律圈太小,今天一位受僱因為加班費問題去告老闆,勢必會讓很多同道知道
,如果未來還是要當受僱,一定會遇到各種阻礙。
第二是心態,大多數人受僱其實是抱著一種,我磨過幾年要嘛自己當老闆,要嘛也是當合
夥人,沒有必要去爭那些。
第三則是一般勞工都會有的情況,就是不敢跟老闆開口。
最後,依據我的觀察,現在新進律師受僱的條件真的越來越差了,其中又以臺北最慘
以我打聽到朋友(無經驗)受僱的行情,多數是45K,少數有50K 高於50完全沒有
自接案部分,最高分成是55,稅金自付。
其餘有聽到37、19、禁止自接等等。
相對之下中部反而好一點
中南部目前多數聽到都有50起,分成比較好有聽過73,稅金事務所負擔;最好的有聽過只
要給老闆稅金,其餘自拿;老闆的說法是很鼓勵受僱能自接,因為業務能力是一個律師非
常重要的能力,未來也可以考慮合夥或合署。
南部因為樣本不足,只能分享一個朋友是起薪55,半年後調60,但禁止自接。
綜上,如果板上有新進律師要找受僱,本身不是北部人的話,強烈建議不要基於
「臺北機會多」、「想去臺北磨練」、「臺北法院訴訟程序比較嚴謹」、「案件比較多元
」等此類屁話,硬要北漂
房租貴、工作多、薪水低
不如留在中南部,就業環境反而更好
好像扯太遠了
其實我還是很簡單有一天能找到受僱告事務所給付加班費的判決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