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摘要
109年9月底4樓住家樓下(3樓)起火(火災證明書證明3樓為起火戶/電氣因素)
因賠償金額無共識,本人於110年1月中旬至派出所對3樓住戶提告刑事公共危險
頂樓5樓既成違建於數年前購買時即已存在
目前頂樓5樓為我們住家使用,也確實於頂樓樓梯口有裝設鐵門
現3樓起火戶威脅要對我們行使以下權利:
1.向行政機關檢舉請求拆除。
2.向法院起訴主張民法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3.向地檢署或警方提告刑事責任(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之阻塞逃生通道罪)
二、地點
1-當事人縣市:新北市
2-事實發生地:三重區
三、諮詢費:願意
四、預算區間:站內信請教委任事項費用
五、委任事項:陪同調解委員會、後續可能的刑事或民事出庭
六、案件進度:未起訴
七、開會時間:以晚上跟假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