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的小文純只是討論訴訟律師當庭遇到對造未到時的決策,早年有些法官會請庭務員
(過去稱:庭丁)把報到單再拿給已報到的律師劃掉「到」的章(或簽名),言詞辯論
筆錄就直接寫「兩造點呼未到」。後來大家感覺這樣作似乎不妥,才用陳明:拒絕辯論
記明筆錄的方式代之。
其實到底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或拒絕辯論,本來就沒有絕對的對錯,但老前輩教導我們
要選擇拒絕辯論總是一個比較下相對安全的決策,尤其是在對當事人交代方面,律師要
如何跟當事人說明:其實這個敗訴判決是我聲請而來的?恐怕困難許多。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易字第65號民事判決因不能上訴第三審,二審一判就確定,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就更要小心,因為一旦決策錯誤就沒補救機會也。
一審判決部分我也提供兩則案例給大家參考,原來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可能淪為「
獨孤求敗」!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https://bit.ly/300nOcF
要旨: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事由,爰由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從而,原告依據借貸契約、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乙○、丙○○、甲○○於繼承郭陳魯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980158元
,及自95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https://bit.ly/30gSQx7
要旨:本件原告雖曾具狀以其言詞辯論期日,出國參加小孩畢業典禮不在國內無法出庭為
由,請求變更期日,惟本事件並非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原告請求難認係有重大理由
,而原告於法院未予裁定准許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前開說明,自得由被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又本院審酌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本於上
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兩則判決都是被告聲請而來的敗訴判決,不過因為都還有上訴機會,還沒到死棋地步
對當事人還可有交代。前文的二審判決一判就確定,只剩再審這一條非常救濟途徑,當事
人或許會對律師的決策會有所質疑。
訴訟勝敗我們律師無法百分百預期,但最起碼應該要做到避免「不該敗而敗」!這應也是
當事人對我們最起碼的要求。
以上謹簡要再提供兩則一審判決供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