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為什麼,常常會遇到有當事人以為律師費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雖然一般案件不是這樣的,不過最近愈來愈多契約會就涉訟後律師費有做這樣的約定
其實在民事訴訟上常常會有要不要增加強制律師代理適用範圍的討論
但強制律師代理通常免不了遇到律師費收費標準問題(畢竟是強制)
甚至可能升級到限制人民訴訟權的爭議
所以如果可以透過「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條款來增加當事人委任律師意願的話
雖然適用範圍的前提是當事人在事前有契約約定
(我自己在擬約時也會跟當事人推廣這個條款)
似乎這就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比較和緩的方式
畢竟沒有強制人民請律師,只是用勝訴後可以由對造付律師費的方式轉嫁成本
我最近有想到一個推廣的辦法
就是透過行政院直接修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直接在裡面增加此條款
這樣只要是定型化契約就都可以讓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
比起要用修法的方式來實現強制律師代理的門檻理論上應該比較低
(立法院過半同意VS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如果擔心一體適用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也可以規定是消費者勝訴律師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反之不行
如果真的可以達成的話,不僅可以鼓勵當事人在訴訟多利用律師而不是自己來
更可以把餅做大,對律師整體也是有好處
一點淺見,不知道這樣做是否可行?感謝各位道長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