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
有一位很優秀的面試者,之前在他所實習,
因為太優秀了,若干案件實際上皆是由他處理,
這個部分的情況大家想來都清楚,就不贅述了。
現在的問題是,因為當時他承辦的若干案件,
對造是敝所,我們雖然也商討過,
將來該等案件請他迴避,避免利害衝突,
但還是想問一下優秀的各位道長,
有沒有碰過類似問題以及如何處理,
還請不吝分享,
謝謝各位道長。
有疑慮就迴避避免爭議,而且這也是律師倫理規定的理由r
利衝不是看個人,一個人有利衝,全所都有利衝並不是單純迴避就可解決,而是全所都不能處理
作者:
shigoto (研究生)
2022-07-27 16:53:00有一個前提是實習律師有沒有被倫理規範約束....看來有 那就是規範第32條的問題了
作者: xiouming (..) 2022-07-27 17:03:00
如果受僱有旋轉門?
作者: CatLawyer (貓咪弁護士) 2022-07-27 18:04:00
如果實習期間就實質承辦案件不就表示這位律師在實習期間就覺得對造不錯然後實習期滿就面試對造的受僱缺?除了可能有利衝的問題以外可能原實習的事務所恐怕也會...
作者:
wbar (MAYBE)
2022-07-27 22:28:00倘在實習和受僱均未受委任的情況下論有無利益衝突及迴避問題若有疑義,或應洽全律會/執行業務的律師公會,持函釐清爭議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22-07-27 22:53:00但這樣解釋會不會變成承辦案件很多的律師難找到新受僱?因為許多事務所都與前所是對造?
連口頭諮詢都不行了,都實際接觸證物處理案件了,當然更不行呀。這跟形式上有沒有掛委任、書狀有沒有具名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