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罪一罰為什麼還有合併執行?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10-12-08 15:38:57
※ 引述《rickylue (rickylue)》之銘言:
: 我想問一下各位法律先進,現在不是已經一罪一罰了嗎?
: 那為什麼實際執行的時候還有所謂的合併執行時間?
: 我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像最近的陳水扁案來說好了
: 他有兩個案子 一個被判11年,一個被判8年,所以應該被關19年
: 可能法官又來一個合併執行17年半
: 我覺得既然都已經一罪一罰了,就應該執行徹底一點
: 全部該關多久就關多久,如果都還可以合併執行的話,那不是很不合理嗎?
: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我也想聽聽看各位法律人的見解。
你所說的情形稱為「實質競合」。
對於此情形,刑法51條有規定在此情形下如何決定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拘役時,
都是「以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甚至設置合併執行的上限。(有期徒刑30年,拘役120天)
宣告多數罰金也是如此,只是「最長期」改為「最高額」、
「刑期」改「金額」、且沒有上限。
至於為何不一律直接相加,ask-why板#1BcF40wW有詳解,以下是其提要:
1.刑罰增加不只是數字增加,而是對罪犯生命的質的改變,
故直接相加會使其所受痛苦與所犯的罪不相當。
2.經濟上有「邊際效益」之說,刑罰也有-刑罰累加的越多,對一個人的影響越小。
3.因此,一律直接相加無意義且不公平。
如果你認為不合理而希望提高自由刑合併執行的上限、
或甚至一律以各刑合併之刑期為執行刑,
請向自己選區的立委或你信得過的不分區立委反映。
作者: hsiaoyoshye   2009-01-11 21:11:00
邊際效益+1刑罰增加不只是數字增加,而是對罪犯生命的質的改變故直接相加會使其所受痛苦與所犯的罪不相當詳見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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