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法學緒論的相關書籍,裡面提到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關係,有一些地方我不太懂
想請問大家,所謂的特別法優先適用是什麼意思?一個事件有可能同時
符合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適用條件嗎?
特別法通常是怎麼出現的呢?因為特別法一般在普通法理面可以找到類似的條文
還有哪些法條是特別法跟普通法之間的關係呢?
刑法裡的瀆職罪跟貪污治罪條例算嗎?
以下是我查知識家的結果
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關係:
依特別法與普通法之種類、關係而言可分為1針對適用之人、2針對適用之事項、
3針對適用之時期、4針對適用之地域。
這是我查到的定義,請問這樣的分別有錯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