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對「法院」這個系統存在很多質疑,
是否有熱心的網友能解決的疑惑?
或許有點異想天開,但是卻真的有三個大問題!
第一、法院是否可以擔任更多內政的工作?
這個想法是我從洛克的政府論延伸出的,
他說國家權力可分為三,立法權、執行對內事務的執法權與執行對外事務的執法權,
而後者傑被後人解為執法權,因此被稱作二權分立,說這是觀察英國模式的,
因此我在想如果的按照他的原意,那麼法院是否可以成為對內事務的執法權機構呢?
除了訴訟程序予審判外,廣泛的公證、仲裁、各式各樣的登記、集會遊行的報備等,
換言之,讓法院成為真正保護國民權利,貫徹只有依法且只有法院才能限制人民權利。
第二、法院為何要分為普通法院系統與行政法院系統?現在又多個智財法院系統!
尤其當台灣出現那個著名「釋字」後,是否真的可以朝單一法院系統開進?
如果真要如此,智慧財產法院為何還要設立?是不是反而讓這個解釋更沒用?
況且或真的變成單一法院系統,那麼目前的民訴、刑訴、行政訴訟是否也要同一?
之前有所謂的「一元多軌制」的短中期目標,朝向「一元一軌」的長期目標,怎不見了?
台灣的司法院依照憲法到底是不是終審機關?還是只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加釋憲機關?
第三、司法是否能夠民主化呢?或者能夠提供讓國民加入審判的管道?
聽說專家參審制被廢除了,國民參審制自始不被考慮,大法官是政治任命的,
各級法官只能限於其法律知識,卻沒有其他專業知識,也無法藉以讓人民充分了解,
這我不懂,在日本大法官幾乎定期要受國民檢驗的,而且幾乎少有政治任命,
美國大法官雖有政治任命,但是參議院審查時有司法實務界的代表組成公聽會參予,
但是台灣似乎都是偏政治任命較多,竟然還有曾任立委也可擔任是否有酬庸之嫌?
當然目前的大法官都是法界富有聲望的,只是覺得真需要憲法法院與大法官?
又或者,如何讓大法官或法官能接受人民檢驗,當然要避免民粹,這是很可怕的!
尤其是之前在媒體上大家對司法判決似乎觀感不佳,但是似乎有釀成民粹的可能!
如果台灣能夠像之前英國那樣,有一個上議院呢?
一樣負責憲法的解釋與監察,只是類似對於牴觸憲法的法令給予建議與提醒,
但是卻不去將其直接無效,甚至還能反映地方與民族文化的分配,
取消總統的覆議核可權,讓總統保留提名考監二院、軍官、外交官與事務官,
經過下議院同意後任命之,至於法官則提名後由上議院審核後任命之。
換言之,不讓憲法解釋給大法官獨占,而且解釋文如果不被立法院接受,
反而會引起司法院的權威受到挑戰!那不如使其也議院化,是否會比較好?
畢竟台灣的大法官不像日本會受民意直接檢驗,而且常常受到立法院挑戰!
那不如讓立法院變成下議院每每將議案送至上議院,讓上議院可以直接擱置或覆議,
況且也能解決當台灣在度發生少數總統時,望自作為造成陳水扁效應。
當然,這是我的疑問,所以想問問是否有憲法強者或法理學強者能解惑一下呢?
順帶一提,中華民國憲法的第二章有關於人權保障的部份是否有所不足?
以及第十三章與增修條文第十條有關基本國策等規定是否真如某學者說的具社會權性質?
還有,馬英九說要讓人權三大公約能成為國內法,是否會就此成為憲法位階的法律?
這些問題,是否能一併解答呢?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