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cketsun ()》之銘言:
: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覺揚州夢)》之銘言:
: : 重翻Dworkin的書再次確認過,
: : Dworkin並沒有把社會學家或歷史學家的外部觀點與所謂的「預測力」作連結喔,
: : 我想你這邊是過度詮釋了......
: 如果我們同意legal realism採取的是某種外部觀點或經驗性的觀點的話,那麼
: Dworkin在談到the school of legal realism的時候是這樣說的:
: [Realist theoies] argue that the linguistic rules lawyers follow make
: proposition of law instrumental or predictive. ...If a lawyer advises
: a client that the law permits murderers to inherit, ...he must be
: understood as perdicting that this is what judges will decide when
: the matter next comes to court. If a judge says this in the course of
: his opinion, he is making a different sort predictive hypothesis,
: about the general course or "path" the law is most likely to take in
: the general area of his decision.
: 這樣看來,把外部觀點與「預測」做連結似乎不是過度詮釋。
德沃金有說
使用外部觀點的社會學者或歷史學者等
多多少少總是以預測力為標準來發展其理論?
: : 還是有點不太一樣啦,
: : 因為有價值的法釋義學研究到最後總還是要提出自己的應然性解釋,
: : 即使有運用社會科學的理論模型,
: : 更大程度往往還是取決於研究者價值信仰的判斷。
: : 或許因為學術訓練上就是這樣思考,
: : 所以法律學家往往會比其他政經社學者有更強烈的實踐意識吧?
: 這裡我贊成A君的看法。J君毋寧就是自己一屁股坐實了Dworkin對素樸的(或
: 簡單的)事實觀點(the plain-fact view)的指摘。當別人所要打擊的正是對於
: 法律問題,所謂的語義學式的理論只不過是在爭辯什麼才是辨認出法律的判準
: ,也就是經驗性論辯,而欠缺關於法律問題的理論性論辯;尚且認為在明明是
: 法律欠缺的情況,語義學式的理論還必須佯裝「有法」,而自己在爭辯的是
: what the law should be時,還大方承認:對!你說的對!我就是在掩耳盜鈴
: ,我想這應該是滿可悲的。
: 如果要反駁上述指摘,所謂的語義學式的理論或許應該應該嘗試去說明,當法
: 律人不僅共享the grounds of law,並且對於辨識法律的判準也有共識時,亦
: 即lawyers and judges do share the criteria and agree about which
: grounds these criteria do stipulate,在它之中還是確有理論性論辯。這
: 正是可以透過法釋義學去嘗試說明的一件事,而不是用一種帶有自我放棄味道
: 的方式去說法釋義學就只是一種經驗性論辯而已。
你或許沒有發現我在敘述中擴展了一般所謂「經驗」的意義範圍
而將你所謂語意學式思考的內部過程也納入經驗範圍之中
從而消解了你上述所說的爭辯
只要更動這個詞
基本上你們爭辯的雙方所說的,都對:
你們因為自己的背景、所學
有些人「經驗到了」某種grounds of law,某些人沒有
因此,指出有grounds of law的人是對的、誠實的
指出沒有的,也對、也誠實
我個人是完全不信 grounds of law 這個說法(誠懇狀)
但我可以同意或許有某些人可以確實經驗到它
把法釋義學翻成法教義學就更傳神了
不管是真是假,我們的確可以透過創造一些體驗
來使人們相信某個東西確實存在
這沒有什麼好迴避的
金剛經大大方方的說「本宗教為假」
佛教也沒有因此整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