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關於都市更新條例中的"公共利益",想向各位前輩請益。
想必文林苑的案件,各位前輩應該都有自己的想法。
但,小弟並非想知道文林苑到底是政府錯還是建商錯還是王家錯,
小弟比較想要了解的是,有關於法律面的問題,因此來此向各位前輩請益。
主要是想了解都市更新條例中的公共利益,是否有違憲的可能。
都市更新條例中的第一條: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
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但是條例中,卻並無對於公共利益做出規範,因此都更的案件根本無法界定"是否包含
公共利益",若無法界定公共利益,又怎麼能推定所有都市更新的案件都符合公共利益??
而建案若不符合公共利益,那豈不是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但回過頭來,政府也可以說,都市更新就等於增進公共利益,既然憲法規定未了公共利
益目的得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都市更新條例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所以推定所有都市
更新事業都具有公共利益。
由於小弟不是法律相關科系,所以查了許多資料,查了許多資料,看到一篇
王章凱先生的評論。想請問各位大大對於王章凱先生的評論有沒有什麼意見或是想法。
原文連結:
http://tinyurl.com/7hfdb9u
贊成或是反對都好,或是有其他不同見解的也好,希望各位前輩的專業,
能解決小弟的疑惑。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