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lAri (哈馬‧阿里)》之銘言:
[...]
: 侵權是侵誰的權?
: 比如 VLC 使用 LGPL 授權,但著作權由社群共有
: 因為是 LGPL 所以連結、引用並不夠成侵權
: 只有修改 VLC 並以非 LGPL 散佈時才夠成侵權
: 但 VLC 社群幾乎不可能會告你
[...]
VLC 基本上是 GPL,lib 的部份才是 LGPL。
至於共同作者的告訴問題,這的確是個大問題,在通常情形,
共同所有人,只要有一人出面阻撓訴訟,就有很大的機會告不
成。這也是自由軟體基金會會自己當著作權人的主要原因。
※因為原告輸了的話,可能要負擔一些費用,有些人不願提告。:)
另有一種情形是,由 project 主要開發人員掛名,其他參與
者的 code 並沒宣告 copyright/license,只要一開始,大家
都同意(最好是有書面證據),那麼以後就可以免去訴訟時的
麻煩。
但這是在實際訴訟上是有爭議的,因為法院有可能依情況追加
某人為非自願原告(an involuntary plaintiff),讓訴訟能
順利進行(有爭議)。
其實多數討論 free/open 的 license 都是在講通則,許多情
形要實際個案才能做具體的認定,並不如想像中那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