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icco (小王子。)
2014-06-11 00:02:22※ 引述《A876556 (汪)》之銘言:
: 意思就是,依我當時的社會經驗,只要他耍點手段,大可以玩死我..
: 我自己本身目前也算是資方,我也當過很久的勞方。
: 所以我很懂勞方的苦..
: 曾經我很討厭慣老闆..
: 但是我必須說,當我是資方..如果勞資衝突..
: 我現在只能用資方的立場思考,因為我也想活下去..
: 因為如果公司不賺錢,是一起死,很抱歉....
雖然有點離題,但我還是想回應一下。
因為剛好我最近接到一個電視通告,是要聊聊類似這方面的問題。
其實勞資雙方本來腦袋思考中的東西就不一樣,
勞方思考的是,我付出的勞務是否能夠得到合理報酬,
資方思考的是,我付出的成本是否能夠得到合理報酬。
作為勞方的好處是,有勞基法保障基本薪資,
壞處就是當基本薪資遠遠追不上物價的時候,勞方就會成了被剝削的一方。
很可惜的是現在的台灣政府與財團同在,
因此我們以目前的情況看來,勞方被政府+財團打壓,而且無法翻身。
(這邊不談能力高低,因為即便是能力最最低下者,
只要願意付出勞務,政府就應當保障其薪資的合理性,
因為這是政府的責任,而不是能力低下者的問題。)
資方則需要承擔額外的風險,相對的報酬也高出許多,
但是「不賺錢」的責任與風險,我認為不該移轉到員工身上。
(不過台灣大家都喜歡搞共體時姦這一套,頗呵。)
身為老闆要做的事情應該是:
1.找對的人
2.做對的事情
講得簡單又明白的情況下,就是如此而已。
這兩項跟勞方完全無關,
因此轉嫁風險與成本到勞工身上是非常不合理且不負責任的事情。
不賺錢絕對是因為「老闆沒有能力」,而不是「員工能力不足」。
因為擁有人事任免權的是老闆,而不是員工。
擁有最終決策權的也是老闆,不是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