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說句公道話,這事情在NBA也有類似的例子
如火箭隊的Harden,跟Lamar Odom的妻子Khloe Kardashian交往
雖然Odom跟他妻子鬧得很不合,但在法律上還是夫妻的身份
火箭隊都沒有針對此事去罰Harden錢了
我們再想想台灣的職業運動,職棒也很少聽到有球團為了這種事罰錢的
除非是像打假球或是遲到之類,有危害到球隊運作的部分
否則這類私領域的事情,通常球團都不會去管
像這次日本隊來台,數名球員到夜店去飲酒作樂
還有球員轉圈圈將酒灑在地上,酒後失態
但日本隊的回應是純屬球員個人行為,與球隊本身無關
所以我很困惑,究竟這樣的處罰合不合宜?
又者,其他戰隊是否要比照辦理?
再者,要怎麼認定這個尺規標準?
這種道德性的東西跟法律不一樣,沒有明文細節規定,又要怎麼界定服人呢?
不知大家的想法如何?
如果電競真的作為一種職業運動,是否應該要比照職棒還有國外NBA的標準辦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