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M.e. 魔競 FB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4-02 23:40:00
※ 引述《aogogo (台灣統一大陸)》之銘言:
吃飽沒事來幫大家做個名詞解釋
: https://www.facebook.com/MesportsTW/?fref=nf
: 聲明啟事
: 為維護陳柏禎小姐之權益,並澄清其與無限暢通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合約於法不生效

: ,特刋登此聲明啟事。
: 一、按「限制行為能力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 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陳柏禎小姐於民國104年間,與無限暢通股份有限

: 司(下稱無限暢通公司)訂立「Logi-a Team女子戰隊合約」時,僅有17歲,為限制行

: 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事前未為同意,事後亦已寄發無限暢通公司存證信函表

: 拒絕承認,揆之前揭法律規定,雙方所訂上開合約於法不生任何效力。
首先是很多鄉民一直在講的未成年簽約無效阿 要父母同意阿
限制行為能力者(本案件為未成年人)之契約效力 法律上定義為「效力未定」
什麼叫效力未定
意思就是說 法律上他不是確定有效 也不是確定無效 他到底有沒有效?
想知道就問香蕉
不是 是問他的法定代理人(本案件為其父母)
也就是隊長這邊打的 「其父母未同意前契約」
法定代理人一句話就可以推翻一切
但是! BUT! 西咖西!
人生最精采的就是這個BUT
我國((中華民國)至少目前還是)民法83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
為為有效。」
無限方應該會盡一切努力拿出任何可以佐證法定代理人同意、知悉本契約且沒有反對
其進行的證據來反駁
可能是同意書(無論是否真是本人簽的)可能是父母到場的影片
這裡要怎麼打就看無限的法務了
只能說後面的劇情應該會更加精采
至於很多鄉民看到就高潮的「存證信函」 說什麼證據確鑿 隊長打臉打得好開心
說明一下 所謂「存證信函」白話解釋就是
請郵局作證 我在某年某月曾經通知過某人某件事情 我也備份一份給郵局
證明我確實有做過"這件事情"
什麼事情? 證明你有寄信 好棒棒 你可以同樣的內容寫成三份真是不簡單
(存證信函一式三份 一正二複)
那內容的真假呢? 寄件者說的是真的嗎? 你可以幫我做證我說的內容是真的嗎?
郵局:「我只是個送信的 我他媽怎麼會知道」
也就是說你高興你也可以花50塊寄存證信函給G社
告知G社 「雷歐娜是我老婆」
然後 
沒有然後了阿 你希望發生甚麼事情?
至於推文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條例......
根據大清律例 公堂之上誤提他國條文是要連株九族的
不過念在現已為民國 就饒你一命吧
拿明朝的劍想斬清朝的官阿 嘖嘖嘖......
作者: marginal5566 (麻吉扭5566)   2016-04-02 23:58:00
烏爾家航樓下腦婆
作者: memoryautumn (只是個鄉民 毫無反應)   2016-04-03 01:54:00
警察先生 就是樓上這些人!
作者: yannicklatte (Brandy)   2016-04-03 0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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