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查判決書要寫報告
陳○、李○○均為英雄聯盟網路遊戲玩家。陳○於民國 108年 8 月 16 日 23 時許,在
其高雄市○○區○○○路 00號住處,以遊戲角色暱稱「還是該說再見」登入英雄聯盟網
路遊戲,與其他玩家一同參與網路遊戲對戰,嗣因與李○○使用之遊戲角色暱稱「陽光
小角落」意見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 108 年 8 月 17 日凌
晨 1時 15 分許,在遊戲聊天大廳,對李○○及其使用之遊戲角色暱稱「陽光小角落」
辱罵並恫稱:「ㄟ、你怎、長這麼醜,我剛查你 GGC,你還敢貼照片喔,嚇死我,操,
老子明天要去收驚了,死醜女,幹你娘,嚇死人,你媽死了,醜女比嘴,醜女閉嘴,幹
,嚇死人喔,長那鳥樣,我是你、早就自殺了,很屌喔、醜女,下面臭得跟水溝一樣,
○○?、○○??我是你同學ㄟ、明天扁死你,操、在嘴砲啊、○○、你很屌?高雄X
X大學?,○○?,你的騎士團怎跟狗一樣,智障,明天寄大便去你家」等語,足以貶
損李○○之名譽,且使李○○心生畏懼,致生其生命、身體安全之危害。
問一下 我好像測試了一下是沒有辦法用戰績網找到對方的GGC
不知道陳是怎麼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