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kyang (肌腱炎者少打字)》之銘言:
: 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而不是扣下一頂「要尊重版權」的帽子做結。
「尊重版權」可是版主自己砍文的標準,我也不信每個人都是買 mlbtv 在看轉播
我也用過低調連結,但這些東西怎麼不能每天貼出來呢?
: MLB官方對中文使用者不夠友善,這是事實,一個中文站弄得那麼沒誠意,看過都知道。
: 台灣這幾年對MLB 有興趣的人大增,理想上,官方應該有所回應,但不幸沒有,
: 有的人英文沒問題,上英文網站點一點難不倒他,那那些英文不好的人怎麼辦?
: 怪你爸不是李嘉誠沒把你送出國,還是怪你中學沒有好好念書?
: 沒有好好念書所以看不懂英文,為什麼應該要成為一個人了解MLB 的障礙?
: 當然,有的人單純就是懶惰,但是也不應該就此阻絕那些真的沒辦法克服英文問題的人
: 你說多少人不知道官方有整理賽事精華,是的,就是很多人不知道
: 並且語言成為他們獲得資訊的障礙
: MLB 的本質是服務業,每一個喜歡看MLB 的人都是它之所有存在的理由
: 官方目前對包括youtube影片、中文網站的態度,我認為對台灣的觀眾而言都是不友善的
: 很不幸台灣也許市場太小,撼動不了MLB的決定
: 於是有看得懂英文的人,付出它的時間勞力,供看不懂又或者懶惰的人得到資訊
: 又因此獲得一些報酬,我以為,這種遊走在邊緣的行為儘管有可能觸法,
: 但是沒必要不經討論就完全禁止。
他要盜連賺錢是他家的事,但是出現在這個版,我是這個版的使用者
我出來討論一下就叫 「不經討論就完全禁止」?
那過去一年貼這麼爽是假的嗎,曾經一堆推文都放連結是假的嗎?
九大系列 OP 再 OP 是假的嗎?
有人在推文說以前貼過了,版主不理會是假的嗎?
: 我相信這種事情就算被MLB 官方知道了,應該也不至於動用FBI、勒令台大關站之類的
mlb 幹麻這麼麻煩還告你
ban 使用者 IP 就解決啦,大家都不要看
不然美國人幹麻不上簡體中文官網看免費直播就好
作者:
EEERRIICC (大尾é¯è›‡)
2011-03-13 15:04:00好啦 其實盜連是一回事
作者:
nickyang (肌腱炎者少打字)
2011-03-13 15:07:00我的本意就是討論
作者:
searoar (æš—å‘大豆)
2011-03-13 15:09:00那中文新聞完全禁止怎麼辦qq
作者:
ILER (仕洋)
2011-03-13 15:21:00__媒的水準樓上又不是不知道 自HIGH文多到不行
作者:
ILER (仕洋)
2011-03-13 15:23:00還一些奇怪的文章一堆......
作者:
searoar (æš—å‘大豆)
2011-03-13 15:24:00英文不用找也一堆自high文喔
作者:
MarcLin (soybean)
2011-03-13 15:26:00禁中文新聞是因為台灣記者會亂翻譯,或是出現吳大記者的
作者:
MarcLin (soybean)
2011-03-13 15:27:00I can't事件,不如直接看原文,才會禁止的吧-.-
作者:
searoar (æš—å‘大豆)
2011-03-13 15:28:00現在不是說英文不友善嗎 要比亂七八糟英文的更多
作者:
searoar (æš—å‘大豆)
2011-03-13 15:30:0017982就是個示範xD
作者:
Sechslee (ï½·ï¾€â”â”(゚∀゚)â”â”!!)
2011-03-13 15:32:00開放中文新聞會有專業貼新聞的來洗版 這也是個問題
中文新聞的問題用罄竹難書可能還太客氣 而且searoar你說
的那些原因根本完全不是禁台灣新聞的重點 不過老實說我不是很能理解你提到新聞是想表達什麼...
作者:
searoar (æš—å‘大豆)
2011-03-13 15:43:00我也不懂你推了三列什麼都沒說是想表達什麼..
我想說你搬出英文文章素質根本沒看到禁中文新聞的重點但是我看不懂你在這篇文章下面搬出新聞要做什麼
將目標對準洋蔥報, 說它寫得亂七八糟, 還蠻好笑的...
作者:
jayin07 ( ⊙o⊙)
2011-03-13 16:20:00不是有棒球新聞板嗎。
作者: ian00022 (起司頭棕褲褲) 2011-03-13 16:43:00
West的考量是正確的 既然大家都各有看法 何不投票解決?
作者: ian00022 (起司頭棕褲褲) 2011-03-13 16:44:00
一直在這議題上打轉 難免傷了板友們和氣
作者: xWadex (閃電俠) 2011-03-13 17:59:00
我覺得這種事不能投票..因為涉及法律問題....
作者: xWadex (閃電俠) 2011-03-13 18:00:00
如果法律說這些連結沒問題...根本就沒有禁的必要..如果有問題那以後就不能貼....畢竟今天這些連結不是亂版的層次...而是法律的層次...
作者: xWadex (閃電俠) 2011-03-13 18:01:00
直接交由法務裁決不知道會不會比較好?
作者:
ByMa (射手白馬)
2011-03-13 19:14:00同意樓上,涉及法律問題投票過的話被抓被告版主要連帶負責?
作者: lym0715 (暱稱) 2011-03-14 01:20:00
合法就合法 不合法就不合法 還可以討論的喔
作者: lym0715 (暱稱) 2011-03-14 01:22:00
如果不合法 版主就要禁 而不是很熱血的"幫助推廣"裝沒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