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MLB年資的規則有很詳細的解釋
25人名單 40人名單 15/60Days DL也很常見
但是禁賽的球員到底是屬於哪一種名單內的球員?
例如 某球員因為和裁判吵架 故意觸身球被禁1~2場(短場數禁賽)
那這幾場內,球隊就等於用24人打25人嗎?還是說可以把禁賽的給移除
把其他人加進來,讓禁賽的球員不會影響總人數?
但是又有一說是被禁賽的球員必須在球員名單中才算有執行
所以是必須維持在25人名單中,但是這個人等於是佔了一個名額?
但是換做長時間的禁賽(如Manny的50場禁賽)
不可能有球隊把25人名單空著一個,50場的時間只用24人打別人的25人
(包括去年的牛奶弟,巨人應該不可能留一個位置只用24人打25人)
但是牛奶弟和Manny的禁賽確實有執行完畢
那大聯盟要符合 有效的執行禁賽 條件是什麼?
例如說短期可留在25人,長期可以免佔25人但一樣符合禁賽執行的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