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在板上引起討論的博愛座問題
好奇查了一下博愛座的法源
發現大眾運輸工具博愛座的最低比率規定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第 3 項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
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
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
、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
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這個條文明顯就和這部法律的宗旨有矛盾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條是這樣寫的:
第 1 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
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老弱婦孺不應該在這部法律的範圍內
關於博愛座的規定明顯逸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
個人以為是一個立法瑕疵
如果要規定在此,則應只能是身心障礙者優先座位
而非一般所認知的博愛座
我認為比較好的做法還是回歸到大眾運輸的相關法規去規定
像是規定在大捷法裡面
另外就是數量的問題
設多少比較合理?
法規只規定15%
但像是台北市公運處卻要求公車要設到1/3
感覺又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