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ny900735 (好貴! 好貴!)》之銘言:
: 特別提醒報考人員,新北市政府將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交由本公司營運,期間為自108年1
: 月1日至營運通車日起加計三年;屆時營運期滿,若由新北市政府收回營運,相關權利義
: 務,請詳閱招生簡章規定。
大捷法第25條規定:
1.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
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
2.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
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
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
從後者可以確定環狀線第一階段的資產由新北市政府擁有
但奇怪的是
照理來說
2006年雙北就根據大捷法第4條協商由台北市政府擔任環狀線地方主管機關了
既然
1. 環狀線全線由台北市政府擔任地方主管機關建設
2. 環狀線第一階段資產由新北市政府持有
3. 大眾捷運系統的營運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營運機構負責
這幾件事可以被確定
那為何會有三年後可能由新北市收回營運的問題產生?
有沒有大神可以解惑一下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