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聊一下我的想法
其實我覺得比較好奇的是
"有一個系隊找槍手就全系禁賽一年"這個規定
簡單來說也就是採用連坐制
有點像日據時代那樣,保內有一個人犯罪就全保懲罰
以上是我自己的解釋
而上一篇有提到
一領會議做這個決議的是因為槍手問題極為嚴重
也因此訂立這條規範並希望達到系隊互相監督約束
而利用嚴刑峻法(也就是懲罰很嚴重)來達到防範的目的
但是....所謂的系隊之間互相監督真的有辦法在大材盃真的發揮效用嗎??
畢竟大材盃賽程密集,一隊一天有好幾場比賽
加上一個學校一個項目常常有好幾隊在比賽(男女,AB隊)
而且往往比玩一場就差不多要準備下一場比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
有多少人真的有餘力去管其他系隊的情形??
當然這是我的推測,也許真的有系隊人手比較充裕有特別去實行監督政策
另一方面,這樣的連座懲罰等於是用每個人的品德和道德標準來維繫
以這樣為基準是否有點不夠穩固??
畢竟老實說....
沒有人可以保證一整個系四個年級加上研究所總共數百個人
每個系隊每個人都遵守規範
也很難讓全系每一個人都被約束而照社會道德行事
既然很難達到互相監督的情形
那又怎麼可以因為其他人"沒有達到互相監督的義務"而給予懲罰呢??
犯錯了就該被懲罰 也因"錯的人"的範圍不同而有不同的懲罰
1. 罰整個系
也就是說就是整個系的人都犯錯了
清大材料找槍手,所以整個清大材料禁賽一年
剝去清大材料每一個人在大材盃的參與權
同時包括明年新進來的新生也一起被懲罰(假設有人以後會加入系隊的前提下)
還有今年推甄上or考上清大材料所的每個人也一起被懲罰
也就是整個清大材料都犯錯!! 所以大家一起罰!!
(這是目前的決議)
2. 罰整個系隊
也就是整個清大材料系足的人錯了
清大系足找槍手,所以清大材料系足禁賽一年
剝去清大材料系足的參與權
明年只有其他系隊可以參與大材盃
我直覺的想到這兩種懲罰方法
我承認我是清大材料的學生
但我沒有去這次的大材盃
我也沒有在打系隊了
明年六月我就畢業了 我也不會留在清大
老實說明年禁不禁賽我都不會被影響到
但是這種相當於指控全系的懲罰還是令人難以接受
因為某一個系隊犯錯就要連坐懲罰整個材料系
等於間接的指責全材料系的人都犯了大錯
想像一下類似這種原理的推廣
就好像假如有NBA隊員比賽中惡性犯規或打架,就懲罰全隊一起禁賽
(當然包括在板凳上以及在養傷的球員)
或者是某個區有人賄選就把整個區的居民都褫奪公權
這樣合理嗎??
我不否認找人代打是一件絕不被允許,也絕不應該被寬容的事
犯了就應該被嚴懲 但是嚴懲的同時把受罰對象擴及周遭的人是否也過於嚴苛呢??
畢竟全部清大材料的人都因為一個系隊找人代打而被禁賽
那我想問一下
其他人到底是犯了什麼錯而必須被剝奪參與大材盃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