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據]站方的著作權所有規定(請pasaword組長閱讀)

作者: pasaword (P幣拿來)   2016-10-15 09:38:35
事實上我認為此次檢舉有到需要嚴重懲處的地步。
理由是本次事件並無涉及抄襲或營利目的。
在臉書上屬於公開發言的部分理論上應都屬可公評之事。
但是就像Beauty一樣,
雖然公開資料(如照片)屬可公評,但如事主不想讓其公開時則應將其刪除。
故在此作出判決,
如需文章刪除則儘速刪除,但是並不做出進一步懲處。
以上
pasaword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5 14:38:00
感謝版主稟公執法,杜絕爛訴,如果有人爛用本版爛訴只不過是浪費公共資源而借由濫訴抹黑別人,更是不可取的手段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5 22:15:00
98你還敢出現阿~你可以用你的塔羅占卜一下,其實我早就想好如果Pasaword再袒護你,我只能請你上法院喝茶,然後再用起訴書讓pasaword看清楚,請他修正判決。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5 23:48:00
想恐嚇版主 實不可取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5 23:58:00
沒人恐嚇他,我只是說如果法院判出來你應該被起訴。那依據站規,PTT的判決牴觸中華民國法律無效那就該修正阿。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00:05:00
那你去告吧 讓法院認證好嗎就讓法院認證 誰才是對的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00:19:00
說的好~在這請Pasaword公開公告,如果98被起訴,表示有違法之虞,請發公告,如果98被起訴,則罪加一等,請小組長判處命理小組黑名單給予命理小組全站水桶,並且請小組長辭去斗數版主的職位,因為還要版友告到法院才能明辨是非應考慮適任度同時也進一步考慮小組長一職的去留。同時,請小組長在斗數板上舉行板主投票直選,換一個真正有法治素養、斗數專業,同時又有民意基礎的版主。而未來不要再出現眾人都撻伐甚至旁觀者都呼籲不要姑息養奸。卻發生管理者不顧民主的民意意見做出""我說了算""而不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的判決。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00:32:00
法院都還沒判 gkc一直幻想腦補你還以為你一定贏歐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00:33:00
當然啊~我想不出自己輸的理由~~啊有啦,除非我遇到恐龍檢察官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00:52:00
所以說請你先去法院提告 讓我們走完程序好嗎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00:56:00
兩者不衝突~~先有個公告,免得到時如果不認帳那還是等於縱容違規。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09:03:00
我跟律師都等gkc告,請不要再廢話那麼多臉書使用條款:當您以「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時,即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關聯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Gkc自己已同意此點使用臉書,幫你宣傳完全合法Gkc想告,就請法院認證誰才是對的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2:38:00
你的國文不太好耶~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2:38:00
以爲ptt是你家開的,為所欲爲嗎?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2:39:00
沒種告的只敢上來嗆聲提告,你能告贏早告了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2:39:00
不表示可以"""轉載"""。不然人家為何只提名字和大頭貼??然後不乾脆明寫可以轉載??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2:40:00
用你的大腦好好想想。另外~我沒用告人威脅改判喔~~~我只是說請版主公告干威脅何事?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2:41:00
那你gkc就去好好告ㄧ告,我等很久了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2:41:00
我已說不衝突了阿,我只是請版主發個公告,我有說不告?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2:42:00
我也這麼覺得阿~~不過這跟我請版主承諾公告兩者無關。請不要將兩者混淆~~~!!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看看第三條吧~你家律師專業度不太好喔~~!!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2:49:00
我不用看了,你就告的到我再說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2:50:00
我無所謂啊~反正我穩贏,所以才請小組長發公告啊~~!!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2:50:00
廢話一堆提告不敢我等你告到現在都沒消息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2:51:00
除非他心虛不然要是他認為他是對的,他就一定敢發。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2:51:00
是廢話夠了沒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3:03:00
我沒說法院會先判,是版主將會對gkc做出懲處Gkc,你等著看版主如何收拾你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3:07:00
先收拾你吧~~畢竟他可是為了你被罵姑息養奸喔~!!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3:11:00
等群組長判決歐,但版主一定會先懲處gkc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3:12:00
按時程先後順序,只怕版主他要先懲處他自己喔~~!!https://goo.gl/K9xqOf自己看清楚吧~~~~法界已對FB條款做出解釋,和我說的一模一樣~
作者: rechris98 (倫)   2016-10-16 14:15:00
我會請律師陪你玩這讓專業的來就好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6 14:16:00
我倒要看看你的律師會不會也這麼不專業。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6-10-17 19:28:00
侵害著作權或肖相權的重點 應該是在營利下才會成立無營利時的連結或轉載就是分享而已 我想這是網路共識自己可以先請教一下法界人士 免得浪費雙方時間..檢察官其實也討厭民眾濫訴 因為他們案子都辦不完了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34:00
上個用申訴戰術的版主已經被拔除了, 還被站方警告, 大師應該要以前車為鑑, 事緩則圓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7 19:36:00
不好意思喔~~下面判例說的很清楚~~~名譽和人格權的侵害是無形的更嚴重~!!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37:00
真心覺得大師應該直接向法律提告, 這件事既然大師認為牽涉到刑法, 那麼應直接循司法途徑處理, 而非找ptt站方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7 19:38:00
是我認為嗎?? 下面的判例自己看清楚~!!另外也請版主公告承諾不好意思,站方發公告說要使用者""遵守智慧財產權法規定""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40:00
站方沒有強制判決刑法的處置能力, 不要混為一談, 好嗎?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7 19:41:00
但有處以罰則的能力。且站規、使用者條款都有寫有憑有據~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42:00
直接告比較快, 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 才是大師的一貫理念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7 19:43:00
我是上訴到群組版了沒錯啊~~但如群組長不理我就直接告了。除惡須務盡~~~~才男彰顯公理正義~!!
作者: aki0530 (子晨)   2016-10-17 19:44:00
群組長處理應該也要一段時間, 再加上來回申辯, 效率絕對不會比大師明天就去提告快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6-10-17 19:46:00
雙管齊下我認為兩者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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