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請看完整y50的簽名檔完整的事證

作者: kadone (阿忠)   2017-10-13 02:18:14
那就從邏輯來看阿~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kadone (阿忠)》之銘言:
: [略]
: : 一樣啊~
: : 我們怎麼知道是真是假? 或者是群組長故意說有? 但其實gkc沒有
: 我最多只能做到在審理時若有出現擷圖證據,就重新查核證據是否屬實,
: 並依據我所查核的結果來進行認定。但不可能不查核證據是否屬實,
: 就直接以擷圖的內容作為證據。
然後呢?
重點是~
如果當下在群組版相關人等提出的證據是錯的~
那y50第一個反應應該是駁斥~並正常人的反應一定是反駁對方的資料不實~
而不是大方承認~
而且參與這個申訴的人不只一人~難道大家的截圖都是做假~
目擊都是虛假的嗎?
加上下面的推文~也都有人說明這件事~
就表示連目擊者看到的事實也是如此~
例如這篇文章代碼(AID): #1OxwFymW (AboutBoards)
→ antiasus: 選前不提,選後馬上翻舊帳...XDDDDD04/14 10:01
→ bighead50405: 同樓上,我也納悶這時間點XD04/14 10:55
→ raio: 因為建議沒有人聽阿~~~齁,在下都快昏倒了04/14 14:50
→ raio: 雖然在下非常高興y大當選,但也覺得g大申訴有理。所以可否請04/14 14:51
→ raio: m大保持君子風度,靜觀其變?04/14 14:51
→ souldragon: 的確有違規疑慮 不過那個似乎是漫畫不是命理服務?04/14 15:20
推 raio: s大蠻奇怪的。g大都是有資料。才檢舉。可是。您。又。一直。04/14 16:54
→ raio: s大蠻奇怪的。g大都是有資料。才檢舉。可是。您。又。一直。 04/14 16:54
如果證據跟事實不符~
一定會有人指出這點嘛~尤其如果是沒有的東西硬說成有~
那申訴的人早就被砲轟到死了~
甚至就算沒被砲轟到死~也不會是(完全沒有任何一個人)出來吐槽~
那為何在之前檢舉的當下~大家的反應都是確認有這件事?
然後在意的點只在為何在選後才提出這事實?
可見依照當下相關證人的反應~就能證明他們看了y50的名片檔也確認確有此事~
然而y50看了證據後卻是大方承認~依照這樣的情節來推論~
噓 y50: 感謝幫我廣告,紫微學術的圖像突破,也沒如你半點金錢商業 02/21 21:21
→ y50: 不然你我從此消失在PTT如何?你敢恁輩就奉陪你,隨時履行等你 02/21 21:23
→ y50: 沒錯,當然罰不了我,吃味了阿..哈哈哈哈爽死了,罐罐乖別吵 02/21 21:24
^^^^^^
如果與事實不符~他早就出來反駁了嘛~還大啦啦的承認(沒錯)~
你說沒有~
這樣的反應根本不合常理~
: : 重點是你說別人截圖是動過手腳~
: : 那請問怎麼動手腳?
: : 而不是一句可能動手腳~就結案~
: : 不然以後只要湮滅證據~即使有截圖也可以凹作沒有違規~
: : 何況人家的截圖依截圖來看~
: : 根本是PCMAN
: : 我們再來好好看看這張截圖~
: : https://imgur.com/a/aOgbA
: : 很明顯~weare用的是PCMAN~
: : 然而PCMAN根本沒有截圖~只能用螢幕截圖~所以~代小組長的理由~並不是理由~
: : 同時這個內容如果是自己編輯的~那PCMAN也只有一個ANSI彩色編輯器而已~但是用ANSI
: : 的話上面的視窗就不會是ptt.cc,但是weare的卻是寫ptt.cc表示他是直接連線上
: : PTT然後直接用螢幕截圖~
: : 所以~不存在您說的~截圖後可以自由編輯的問題~
: 我不打算在公開板面說明如何編輯出 BBS 的畫面來進行螢幕擷圖,
: 若對 BBS 畫面的螢幕擷圖有可能被任意編輯而不直接採用作為證據的認定方式不服,
: 請向板務站長提出申訴,若有需要我會向站長說明不採用此類證據之原因。
所以呢?
重點是~人家根本不是用BBS螢幕截圖~
他用的是PCMAN軟體~用的是電腦~根本不是BBS螢幕截圖~
你在這扯這些根本是文不對題~
尤其如果是用BBS刻意編輯出來的~
會兩個不同人、不同時間編出來的東西都一樣?
而且這麼龐大的資料連順序都相同喔~
而且剛好weare跟gkc還要剛好知道y50縮的網址是什麼~
因為一個大重點~截圖名片檔上的網址都是縮網址來的~
而非直接貼網址~
兩個不同時間不同人縮的網址都一樣?
而且連y50的上站時間也知道?
而且最大不合常理的問題在於~
如果weare跟gkc附上的截圖如果是假造的~
那他們要是提出的當下被人拿出真貨來打臉~甚至可能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
正常人誰會這麼蠢? 因為如果是假造的~
那當下要是有人拿出相關證據~證明當下時間點y50的名片檔並非如此~
這兩個人不就gg了? 問題是~事實上就沒有任何相關的反證~
而且還剛好是兩個不同的人~在兩個不一樣的時間點弄出來的圖~
剛剛好當下都沒有人有辦法拿出反證來證明是假的~
誰又會去冒這個違法被告的風險~只為了作一張假的截圖?
而且還是兩個人~
這樣的理由誰信啊?
這麼說根本就過於牽強~
更不合理的是~點進去網址之後發現
y50的公司相關的網頁根本就沒有跟( y50三個字 )有相關的關鍵字~
如果不是y50自己PO的 ~ 一般人又如何得知這跟y50有關?
又如何找到? 甚至如何知道這家公司就是y50的公司?
又如何知道這商品的網址就是y50的? 以及和y50的關連?
然後既然你這麼會說~
既然這樣能否請閣下用我的名片檔編一個無中生有的來瞧瞧?
而且還要是PCMAN的畫面~且一模一樣?
(補充證據)
今天剛好遇到專業律師~跟他詢問有關截圖證據的問題~
我問他說:(如果有人以截圖可能偽造的來當理由)~
那一般法院遇到這種狀況會怎麼處理? 如何採信截圖?
結果得到的答案是~
像本次y50這個案件在法院上截圖是會被採信的~
因為你sitos想過的問題~法院也想過~
那法院會依據什麼原則來判定截圖證據是否可被採信可當證據?~關鍵有幾個~
(1) 真實性和比對性
也就是截圖的內容~如果都是當事人才知道的~一般人根本不知道~
那這個截圖就會列入有效證據~也就是說~y50名片檔裡面的這些連結和資料
一般人根本不會知道~也跟y50和暱稱這個帳號根本沒有半點關連~
網路上搜尋(y50)或(命中人)~也搜尋不到相關資料~
只有y50他本人自己才會知道~如果不是他自己寫上去~
根本不可能有人知道這是y50自己公司的網站和產品~
所以依據真實性並比對內容~這個名片檔的內容一般大眾根本不可能偽造得出來~
所以即使圖片可以偽造~專業律師也說在法院會視為有效證據~
(2) 看當事人和其他證人的反應
市公所的專業律師還說~
如果截圖當作證據的當下~要是出現雙方的證據有衝突~
或者另一方舉出反證~第一時間反駁~或者相關目擊者當下的反應都傾向證據是偽造~
那法院就會暫時不採用~會調查然後鑑定~但律師有說~像這次y50的案子~
當下y50的反應是承認~就連其他旁觀者第一時間的反應都是證明有此事~
並當下沒有任何人提出反證~那這樣在法院即使有偽造的可能依然會視為有效證據~
: : 再說了~
: : 他的簽名檔明白寫著
: : 歡迎查詢 >> 【名片檔】全球首部【紫微動漫化】
: : 姑且不論名片檔是否真的有這東西~
: : 重點是他已經在自己的簽名檔宣傳他公司的產品了~
: : 何況他自己還承認喔~
: : 所以以後請問千名黨如果寫說>>>> (名片檔) 販賣商品服務3000元
: : 即使簽名檔已經寫明相關廣告宣傳了~
: : 按這邏輯~
: : 只要名片檔沒有任何東西~我即使明白打出販賣商品服務3000元一樣不算違規?
: : 不合邏輯嘛~重點是他已經在簽名檔宣傳了~
: 先前所檢視的證據中, y50 板主的簽名檔並沒有直接或間接刊載販售商品的資訊,
: 故僅依 y50 板主的簽名檔內容,並不足以認定其違規。
直接寫出產品原來不叫廣告宣傳喔?
那能不能解釋當初子玄自己對於規則說的話~
文章代碼(AID): #1Jdyok0I (Life) [ptt.cc] Re: [論命] 念研所念完or就業or公職
※ 編輯: gkc (114.25.211.76), 06/17/2014 13:06:00
推 Paulnewman:歡迎參閱名片等資料從今天在本版開始為禁止宣傳的方式 06/17 13:49
也就是~
他的簽名檔直接寫出了(查詢名片檔)的字樣~
然後也確實寫出了他公司的商品(紫微動漫)~這還較沒有寫出販售的商品喔?
而且依照子玄當初的說法~即使只是(宣傳)也一樣是違規~
那這樣~群組長就應該依當時的法規認定來判~
他確實以簽名檔來看就是(宣傳)了自己公司的產品所以與是否在簽名檔販售無關~
因為沒有寫販售但有寫查詢名片檔跟宣傳才是重點~
不然你認為為什麼雲昇當初會被拔除版主職務又水桶一個月?
就是因為在文章中(宣傳)自己的FB粉絲團~即使FB沒有販售也是違規~
再來~這篇就是y50當初自己在本版的答辯文~
請看清楚~他裡面自己講的一清二楚~還有什麼話說?
文章代碼(AID): #1OykOdK6 (Magic_Center)
以命理研討角度,發現一新解釋案例學術都歡迎貼文大夥研究,那我如
此創新偉大(還是全球首部的紫微動漫擬人化)的改革,怎無法上檯面宣
揚討論,是不是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迂腐思維和吃醋思維,況且我還不敢
拿上來討論,單單擺在名片檔就給申述成這樣。我倒想請問算命的都是
推 wearewinner: 可是還有小說不是嗎?04/16 16:04
→ antiasus: 你為什麼會那麼清楚y大的事情呢?(微笑)04/16 16:05
→ wearewinner: 今天都幫人轉申訴文了...裡面都有寫ㄚ...04/16 16:06
→ y50: 我需要跟代貼解釋嗎?你不配問我,去旁邊休息叫大人來,隱形人04/16 16:22
→ y50: 去叫大人先來跟我道歉電玩的事,冤枉完就算了啊?! 用點腦 !!04/16 16:24
所以請問~
又依據下面的推文~可見很明顯y50確實有在名片檔裡擺上相關資訊~
你還能說別人的截圖是疑似杜撰的喔~
可見他確實就是有在名片檔擺上公司產品的資訊~然後簽名檔引導版友去看
公司的產品作為宣傳和販售~
然後~
gkc跟weare不就是看到上面他所謂的(單單擺在名片檔)裡的相關資訊~
所以才截圖來舉報?
再繼續看該篇推文~
→ y50: 可惜,五年前已完售停產,我不知道能那啥來賣?04/16 13:49
→ y50: 忘了報告,那時連動漫名片檔都還沒擺放,感謝給機會說明 04/16 13:59
恩恩~真誠實說自己五年前動漫名片檔還沒擺放~
那就表示現在有擺放~
何況如果用編輯器編輯完再截圖~
上面已經說了~以PCMAN的結構絕對不會是視窗是寫ptt.cc
而且從他跟weare的對話~名片檔擺上小說來賣這件事他也沒否認喔~
那這樣對錯就很明顯了~
作者: antiasus (41華誕,生日快樂!!)   2016-04-14 10:01:00
選前不提,選後馬上翻舊帳...XDDDDD
作者: bighead50405 (大頭大頭下雨不愁)   2016-04-14 10:55:00
同樓上,我也納悶這時間點XD
作者: raio (太極主人)   2016-04-14 14:50:00
因為建議沒有人聽阿~~~齁,在下都快昏倒了雖然在下非常高興y大當選,但也覺得g大申訴有理。所以可否請m大保持君子風度,靜觀其變?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6-04-14 15:20:00
的確有違規疑慮 不過那個似乎是漫畫不是命理服務?
作者: raio (太極主人)   2016-04-14 16:54:00
s大蠻奇怪的。g大都是有資料。才檢舉。可是。您。又。一直。s大蠻奇怪的。g大都是有資料。才檢舉。可是。您。又。一直。
作者: wearewinner (GET)   2016-04-16 16:04:00
可是還有小說不是嗎?
作者: antiasus (41華誕,生日快樂!!)   2016-04-16 16:05:00
你為什麼會那麼清楚y大的事情呢?(微笑)
作者: wearewinner (GET)   2016-04-16 16:06:00
今天都幫人轉申訴文了...裡面都有寫ㄚ...
作者: y50 (命中人)   2016-04-16 16:22:00
我需要跟代貼解釋嗎?你不配問我,去旁邊休息叫大人來,隱形人去叫大人先來跟我道歉電玩的事,冤枉完就算了啊?! 用點腦 !!可惜,五年前已完售停產,我不知道能那啥來賣?
作者: sitos (麥子)   2017-10-14 03:20:00
若對本案之認定與處分不服,請向板務站長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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