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oseFeather (對你的心天誅天誅)》之銘言:
: ※ 引述《surimodo (好吃棉花糖)》之銘言:
: : 啥時又開放私信申訴?
: : 而且板主還給維持原判
: : 是在哈囉?
: : J阿北該上去檢舉一波了吧= =
說起來有點奇怪……
除了「檢舉或答辯」「申訴」這兩組詞的分別以外,其他有差嗎……
(這算不算是 Bug,需要請板主群解釋,尤其是 A-2-5,禁言、退文判決都已經下來了,
不是「溝通證據」咩?)
文章代碼(AID): #1Rd93qvD (C_ChatBM)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536987380.A.E4D.html
A-1-6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等),請勿私信板主進行檢舉或答辯,
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A-2-5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等),請勿私信板主進行申訴,
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而且根據小組規定
文章代碼(AID): #1U0wGPJv (C_GenreBoard)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77296921.A.4F9.html
3.待板主答覆後或是三日內板主無回應,方可到本板[申訴]/[檢舉]。
申訴或檢舉時請附上與板主之溝通事證,溝通管道為:
a.該看板 b.該看板之板務板 c.PTT站內信件
附註1.若非以上溝通管道則不受理。
附註2.若該看板有板務處理板,則板主可限定溝通管道於板務處理板。
附註3.承附註2.無法在板務處理板發言者,板主須保障其至少一個溝通管道。
以附註二的情況來看,似乎也沒有特殊的排除事由……
: 說到這個
: 上次這邊有人私信檢舉
: 記得這邊以前不准私信檢舉 不然桶一個月
: 這好像是老闆留下來的祖宗家法
: 結果不知道什麼時候被改掉了
: 一查板規 沒有 沒有 沒有
: 本姆咪呼籲恢復舊制
: 不然檢舉狂一人一信本姆咪不就煩死了
似乎又要說到板務站長的判決吧?
文章代碼(AID): #1ReeLWvv (BoardCourt)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537377632.A.E79.html
文章代碼(AID): #1Reuy2qr (BoardCourt)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537445634.A.D35.html
除非要請站長撤回原判(可能性微乎其微),不然只能繼續被該類信件干擾了……
但說起來,真的不從板務的手段處置的話
不能設定拒絕收信或直接回信警告「再來信即到法務部檢舉信件騷擾」嗎?
(或其同義詞也可以)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