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跟你們介紹一下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20-04-21 05:01:35
再跟你們介紹一下
當事人變更追加
就是人變了啦幹
255I五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實務認為是在必要共同訴訟時會發生,而在普通共同訴訟時則無第5款之適用
那不能適用第五款怎麼處理?
如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或非合一確定之當事人變更追加之情形,又有爭論:
一、舊實務見解認為當事人變更追加應與客觀訴之變更追加作相同處理。
僅須符合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或原被告同意即可准許追加。
二、新實務見解包括106年13民庭決議認為,除須符合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外,
  還要考量當事人審級利益保障。
三、獨立訴訟制度說:阿生哥認為,當事人追加跟客觀訴之追加是兩個不同的制度,
  應考量當事人同意權之保護以及審級利益,就是比新實務見解更加嚴格的意思。
若依獨立訴訟制度說見解則
          舊被告同意  新被告同意
第一審被告變更     O      X
第一審被告追加     X      X
第二審被告變更     O      O
第二審被告追加     X      O
那在部份考題還會涉及到是否屬訴訟標的對數人須合一確定之情形
尤其是在連帶債務人之情形,實務見解及阿生哥皆認為屬普通共同訴訟,
於是又依照獨立訴訟制度說囉
客觀預備合併
客觀預備合併通常會有一先位請求和一備位請求
若先位請求有理由,則不得就備位請求判決。若先位請求無則由,則須對備位請求判決。
如果一審認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而備位請求有理由,被告就備位請求上訴時,
則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先位請求之部分則移審於第二審且並未因此確定。
但第二審法院能否就先位請求為判決,視當事人是否就先位請求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
如果被告就備位請求敗訴部分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可改判原告先位請求有理由。
除非原告就先位請求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
除此之外也要注意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好啦我覺得客觀預備合併不會考,我懶得繼續打了。
客觀選擇合併
簡單來說就是多個請求法院擇一為有理由之判決。
有學說認為:可以併存的數請求可以依選擇合併起訴,在不能併存的請求亦能以選擇合併
方式讓法院擇一為審判
阿生哥認為:選擇合併是違反訴訟上請求於起訴時應予特定的原則,使被告應訴不利,
且法院審判對象將欠缺明確性。故除非在例外情形(如請求權競合或選擇之債)才允許
選擇合併。
好啦我也覺得客觀選擇合併不會考,我也懶了。
連帶債務與共同訴訟
幹你娘我覺得這必考又他媽超難
總之就是在連帶債務之情形,屬於何種共同訴訟型態的問題
前面有提過,有好多種學說:
一、實務見解:33年上字4810例認為,連帶債務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
  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
  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
  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訴法56I之規定。
  阿生哥說:有人將這段話解為類必共,這是錯的。
  近來實務見解皆認為是普通共同訴訟啦
二、楊建華的特殊型態共同訴訟說
三、準必要共同訴訟說
四、邱聯恭說,我看不太懂就算了
五、駱永家、呂太郎的普通共同訴訟說
六、阿生哥認為,從民法275來看,在相對效力事項存在情形下,無法要求連帶債務人
  同勝同敗,仍可能有一勝一負的情況,就是普共訴啦幹
作者: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   2020-04-21 06:39:00
有點想吐== 再撐一下就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