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狗
第六章刑法第19 條第3 項的立法爭議及解釋上的可能性 - 司法院
第一個是PDF 裡面在討論現行19-3的爭議
主要提到的是 太過簡略導致判法會有落差
內文提到曾有立法委員數位建議應改為:
「前兩項規定,於因意圖犯罪或預謀免責而
自陷於致無能力識別其行為之違法,或無
能力依其識別而為行為者,不適用之」
如果這位法官也是這樣判斷的話
那19-3要在本案成立我覺得是非常難的
因為完全沒有其預謀犯罪的證據
上一篇推文提到毒跟酒
就是因為藉酒或著用藥讓自己陷入失能狀態來達到目的
才會比較有19-3的討論
不過其實這都不是重點
而是19-3確實是有問題的法條
我只是想講這個 雖然這PDF不知道是啥時的
但今天看起來仍然是有效的討論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