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人請進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7-04 14:48:12
※ 引述《messi5566 (虹粉)》之銘言:
: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025-373883-38dd3-011.html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已具有國內法的
: 效力。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所犯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已實質限縮刑法
: 死刑規定的適用範圍。而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
: 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
: 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 我的高院寶,這都是個啥啊
: 照這見解鄭捷是不是死的很冤
這不就說明了
「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之間的差別嗎?
在刑法中,要用死刑懲治的對象,理應是後者,而非前者
畢竟就前者來看,除非用「讀心術」、且完全不靠法律或醫學報告
否則不可能知道,一位殺人犯是否有想過為相關行為後的結局吧?
而就該案的被告來說
在縱火案中,他到底有想過前因後果嗎?
這一切,唯有用邏輯思考才能得出最佳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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