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大師請進

作者: analysis5566 (analysis5566)   2022-08-21 15:04:40
※ 引述《SuicideComet (|)》之銘言:
: 假設今天有一個馬來西亞人的網路使用者
: 在台灣的網路論壇
: 被在日本留學的台灣人言語攻擊
: 請問這名馬來西亞使用者
: 應該到哪個國家提出告訴??
我國法院對於犯妨害名譽罪案件,無從行使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7 款為
不起訴之處分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Jaka (Jaka)   2022-08-21 15:08:00
三年以下ㄉ都可以逍遙法外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8-21 15:23:00
你是唸法律的嗎
作者: BeweisLast (不會吃辣)   2022-08-21 15:28:00
我剛回==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8-21 15:29:00
因為這個的爭議不是在最輕本刑幾年幾年 是在於 網路到底怎麼算
作者: BeweisLast (不會吃辣)   2022-08-21 15:30:00
這個實務上本來就普遍承認結果地在中華民國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2-08-21 15:31:00
你丟的這個第七條 他的前提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但網路 算不算中華民國領域外如果不算 那就沒有第七條的問題 不管關幾年都可以管但能管是一回事 但要抓人會有很大的困難
作者: analysis5566 (analysis5566)   2022-08-21 15:37:00
可是原po案例是馬來西亞人在馬來西亞收到被罵訊息乙說也是二十年前的,說不定有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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