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icideComet (|)》之銘言:
: 假設今天有一個馬來西亞人的網路使用者
: 在台灣的網路論壇
: 被在日本留學的台灣人言語攻擊
: 請問這名馬來西亞使用者
: 應該到哪個國家提出告訴??
我國法院對於犯妨害名譽罪案件,無從行使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 7 款為
不起訴之處分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