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抗辯] 那我用釣到的魚幫自己口不也是線蟲了

作者: yam276 ('_')   2023-01-05 17:32:58
※ 引述《stillfar (小雛的狗)》之銘言:
: 我委託人表示
: 毒物王之所以檢舉
: 是因為他羨慕男男之間有口之行為
: 他覺得這樣是現蟲
異議阿里
10.燒現充條款
(1) 於本板炫耀有交過或有男女朋友、家境富裕、朋友眾多等現充情事,引起其他使
用者反感,處水桶1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 符合前條之現充文定義且明顯引起其他使用者反感(非同一人噓文數達30以上,推
噓不相抵,同一人補血視同噓文),該事實發生時,板主得逕行刪文並退文處置,
且水桶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3) 於本項(1)款之文章,公然註明「補血」或於任意文章刻意挑釁板眾之推文
視同現充共同正犯,板主得任意刪除板上該ID所發之文章並退文,並水桶三個月
以上,一年以下。
(4) 虛擬人物、動畫角色或明星等不受本項(1)款之限制。
EX:惠惠我老婆、羅志祥我老公、郭O銘是我爸爸、初音不是軟體
(5) 濫用「取暖」分類之現充,適用五.13加重處罰條款。
你板對於線蟲條款的認定並未排除LGBT對象
也沒規定違規者的生理性別與性別認同
只要有與男或女性的線蟲情勢便符合條件
引起反感也不只包含羨慕嫉妒之情感
也包含對LGBT線蟲情勢的不自在感等情感
再來 對象有照片與推特佐證 為現實人物
也不能適用第四項條款規避
: 他跟一隻魚口交
: 大家會覺得很現蟲嗎
你板規定線蟲條款對象應為自然人
與非自然人線蟲條款的不只有第四項反應虛擬人物跟明星等論外
也不符合一般人常理認知的線蟲行為
不然之前的杯杯心得也違規了
因此跟魚口交並非線蟲條款規定的項目
: 他不是甲
他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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