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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錢男家屬指出,2018年8月12日,錢男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在16日晚上6點40分
,騎至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電擊趴在路燈處死亡,發現的陳姓女子並當場向警方表示
,她自己也被路燈電到,感覺麻麻的。
被告養工處除否認有過失外,並指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請
求扶養費等過高。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後,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並判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金等
共463萬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調查,案發前半年,該處曾發生漏電,爾後便未維修,並據證人證詞及相驗報告
等證據,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並審酌中國有扶養補助,應扣除700萬元扶養費
,認為給付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比較合理,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