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anliengodp (天蓬國首都台北市準市長)》之銘言:
: 所以抄襲是法官認定的還是學校認定的?
: 如果是法官認定的
: 那小智直接去找犬法官認定不是抄襲就好了
法院除認定高虹安論文抄襲與資策會同事及李傑教授合著的期刊論文,另也大幅抄襲她另
與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資策會、篇
名〈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的期刊論文,法官指出,
這篇也沒有被高虹安列入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足認高虹安是因抄襲幅度過大,為免博
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被發現,而「刻意」所為。這篇論文即是本刊於2022年9月20日報導
中所指,由高虹安與陳承輝、謝彥守、朱政安、江振國4名研究員共同發表的期刊論文。
合議庭認為,當高虹安被質疑有抄襲與資策會同事及李傑教授合著的期刊論文時,就僅針
對這篇期刊論文回應,並將這篇期刊論文增補至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但關於尚未被發
現的另篇與學著謝承輝等人合作期刊論文,高虹安並未一併主動增補至博士論文的參考文
獻,法官認為,高虹安對博士論文抄襲問題,顯然是意圖僥倖,抱持著被發現再處理的心
態,採「擠牙膏」式的處理模式。
至於高虹安辯稱,自己是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的概念,合
議庭認為,所謂「自我抄襲」是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但本案期刊論文既為高虹安
與其他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係資策會辦理「經濟部
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
權,自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高虹安曾以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
2022年8月22日的電子郵件中提到:「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
此院方無需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強調母校已證明論文沒問題,
但法官認為Jane Strasser博士另於2022年8月24日對高虹安電子郵件中表示,信件內容是
供內部討論,可見只是Jane Strasser博士個人意見,且意見是否有考量本案期刊論文是
數人合著,並非單純自我抄襲。
判決指出,期刊論文著作權屬資策會且另有抄襲第二篇期刊論文的情形,合議庭認為,
Jane Strasser博士的電子郵件內容原僅是內部討論,高虹安也知此事,高虹安既非毫無
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的人,且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高虹安更是刻意不將本
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
我的理解是抄襲是板上釘釘
高自己都說抄了
但是高認為這個抄不算抄
法院認為這個抄算抄
自我抄襲在學術倫理應該是有問題的
辛辛那提大學為什麼說沒有問題 窩不知道
米國不管自我抄襲嗎?
實質爭議點可能應該是抄合著算不算自我抄襲
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