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dlihnk39 (すみれ)》之銘言
: 文長恕刪
: 怎麼文章間有種同情法盲的味道
: 以白圾黨的案例來說
: 既然當了市長
: 那具備法律常識避免觸法是那些人的義務
: 不然就不要當市長阿
: 還要人教說做什麼會觸法
: 都幾歲了真的是巨嬰
: 所以法官的判斷是符合常理的
首先就是
你講的跟我講的完全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我講的是 法官斷定事實那部分很有問題
法官直接斷定 就是高虹安指使 公積金也是高虹安自創
但法官這樣斷定至少你從判決書來看 有點問題
可是不代表結論有問題啊
就算真的是助理帶來公積金 高虹安也按照公積金去玩
最後被判詐領公款 其實是符合構成要件的啊
我要說的是 法官認定事實有問題
但是就算他不這樣認定事實 不代表高虹安就逃的掉了
我舉例
比方說A今天砍人 A對著B的頭砍 把B砍死
然後AB過去可能有爭吵
法官就斷定 A的殺人動機一定是之前跟B的爭吵
但不管法官是不是這樣斷定事實 A都還是殺人罪啊
只是我要說的是 法官常常在斷定事實方面太武斷
但至少高虹安的案子上面 可能沒有差很多
但在很多案子上面的斷定 就會嚴重影響結論
這也不是同情法盲的問題
因為不知法是不能免除責任的
除非你是真的很誇張的那種不知法律 不然通通都是要進去關的
就像是之前有非洲來的黑人 在台灣就瘋狂約人妻做愛
最後被告通姦罪 法院最後免除其刑
因為全世界基本上都沒有通姦罪 他在她的國家也沒有
就根本不會想到靠腰台灣居然有這條法律
那這個就是有很強的理由說我不知道法律
可是你低薪高報 自己就心裡有數啊
你知道自己低薪高報有問題 但沒想到會有那麼重
這個就跟黑人案例差很多了ㄚ
對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