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lter741225 (瓦特 \|/)》之銘言
: 我感覺政府有責任出一個懶人手冊
: 上面第一頁先列舉八大門檻
: 之後逐頁說明八大門檻 兼範例
: 當然 要用人話 白話文
: 這樣以後再有類似case 大家都能馬上對答案
: 阿 這個放火的
: 是因為 哪個門檻 哪件事情沒達標
: 所以逃過死刑
: = =
: 草 認真的
: 我認為這是政府的社會責任
但這件事就算賴清德想做也做不到
因為就算行政院搞出來的那些 例示case 指導法官要怎麼判
但法官在憲法上是可以不屌政府命令的
因為法官獨立 法官根本不會屌你 他想援用就援用 不援用就不理你
簡單來說就是行政命令對法官只是參考用
他想用就用不用就不用
因為法官只要服從憲法跟國會的法律
行政院你什麼雞巴洨也想在我頭上拉史
那你只能透過立法院立法壓在法官頭上
其實我覺得多少會有效果
但我覺得這個會很看最高法院的想法
而且其實大法官自己有給出 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 的標準(某種程度上講 立法院其實也不
容易訂的更明白)
1.必須要是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不能判死刑
什麼是直接故意
就是老子他馬的就是要殺了你 我就是為了殺你而做這個行為
比方說A縱火 老子縱火就是要來燒死你的 這就是直接故意 這可以判死刑
那什麼是間接故意
就是老子他媽的放一把火在這邊 會不會燒死人 隨便啦 沒差 燒死就燒死
就是說 我今天對公寓放火 我想要用這把火殺A 但是你對公寓放火 就可能會害到其他人阿
你要殺A但可能BCDE都因為你這把火死掉 但你其實沒有想要殺他們 但是他們死不死你根本
不在意 死了就死了 沒死也沒差 這個時候對A是直接故意 BCDE是間接故意
或是說今天一個人對館長不爽 他就想拿炸彈去炸館長
他的計劃就是 館長開車出來 我直接在大馬路上丟炸彈炸死他
那這個時候問題就來了 你在大馬路上丟炸彈要炸死館長 那如果爆裂物波及到其他路人呢
其他路人一起被炸死怎麼辦 如果館長的司機也被一起炸死呢 雖然你只想殺館長 你對司機
沒有恨意 但你還是決定要丟炸彈 因為你覺得司機死不死根本沒差我不在意 沒死很好 死了
就算了
所以你對館長是直接殺人故意 對司機是間接殺人故意 對路人是間接殺人故意
好所以其實間接故意跟直接故意 不太會有不明確的問題
2.蓄意連續殺人、無差別殺人 可以判死
無差別殺人算是直接故意 因為你知道你這個行為會直接殺死他 你目的就是要殺死他 你知
道你這樣做會殺死他 你也希望他死 這是無差別殺人 跟間接故意不一樣
3.使用的武器 如果是炸彈 毒氣 可以一次幹死很多人的 可以判死
4.是否有極端淩虐殘忍 比方說 你殺死一個女的 然後把他的下體切下來切成飛機杯的形狀
每天使用 這可以判死
5.是不是殺很多人 殺很多人可以判死
6.是不是殺弱勢者 比方說 殺小孩 殺嬰兒 殺老人 殺懷孕婦女
其實我不知道他媽的殺誰是有差這麼多嗎 所以大法官認為殺成年男人罪刑比較輕 謝謝您
7.無教化可能
如果有上面的情況 然後又無教化可能 可以判死
如果你上面的全做了 但是你卻有教化可能 你就不能判死
那到底有沒有教化可能=法官心情
法官覺得有 那就是有
你舉了100個理由說明為什麼無教化可能
法官:固非無見,惟查.jpg
好 所以你就算列了一大堆 案例 case 也沒用
因為怎樣有教化可能 基本上你不可能用白紙黑字先規定好
變成就是 法官自己決定
這個是基本上法條想要訂都訂不出來的東西
就比方說 大家都知道證人吧 那證人說的話是不是真的 請問怎麼判斷
法律有辦法寫很多條文告訴你要怎麼判斷證人是不是在說謊嗎
你能不能判斷他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你很難透過一系列要點就能判斷出來
比方說 是否冒冷汗 是否眼神飄忽 是否不自信 是否怎樣怎樣
但你就不可能真的規定出一個能夠完全判斷他是否真的有說謊 這種條文
那這就是為什麼會有自由心證
不是因為自由心證很棒 而是因為你根本拿他沒轍
你很難預先訂立一個教戰守則 然後法官按照這個教戰守則一條一條比對 看證人是不是在說
謊還是怎樣 如果這東西有用 不就可以分析柯文哲有沒有收錢== 但沒有那麼神的東西ㄚ 所
以還是只能自由心證給法官自己去玩
好
結論1.其實大法官的標準不算很模糊
結論2.我也不知道立法院要怎麼修改才能救 因為你寫太死讓他沒有判斷空間就會直接違憲
你如果說做了某個行為唯一死刑 這個操作大法官已經宣告過違憲了 所以行不通
結論3.沒救
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