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研究了一下京華城的840%容積率問題

作者: Victoryking (勝利王 )   2025-01-02 23:27:06
文章有點長
前情提要:
1.840%容積率合法不合法會影響圖利罪成立不成立,但不影響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成立與否,
什麼是不違背收賄罪,就是你今天收錢幫別人辦合法的事,這一樣會成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但不會成立圖利罪,因為圖利罪的成立要件是「明知違法」,如果沒有違法就沒有圖利罪
,但也有可能你收錢幫忙做合法的事
2.比方說把容積率提到合法的最高上限這樣,或者是法官本來可以對一個案件量刑3年以上1
0年以下,然後你收錢判最輕的3年,但你判3年本來就是合法權限,這就是不違背職務收賄
罪,但如果你今天3年以上你居然違法去判成2年,逾越你能夠決定的權限範圍,那你就是職
務違背收賄罪,所以一個是「不違背職務」,一個是「違背職務」
3.京華城這個案件有凹成合法的法律空間
4.然後我還是要再說一下,大概有87%的人會搞錯的法律觀念就是,圖利罪跟有沒有收錢是
兩回事,圖利罪的重點是1.政府機關2.明知違法3.廠商獲利,跟柯文哲有沒有收錢沒有半點
關係,柯文哲一毛錢都沒收照樣可以圖利罪關5年以上,圖利罪裡面金流根本不重要,沒找
到金流一樣可以辦圖利罪
一、先簡短說明京華城容積率840%怎麼來的
1.商三用地560%是法定容積率,沒有爭議,也沒人再討論這個
2.容積移轉可以增加30%,就是把560%*1.3(基礎容積率),現在得到了728%的容積,容積
移轉30%是沈慶京掏錢買的,沒爭議,也沒人在討論這個
***3.容積獎勵20%,這就是一直吵來吵去圖利罪的重點了***
a.計算方法:560%*1.3+560%*1.2=840%,560%是法定容積率,如果要增加比例,就是用560%
當作基數去乘增加的比例,最後就是560%*1.5=840%
b.這20%怎麼來的勒,有沒有「法律依據」就是這個案子的重點了,先講結論
(a)監察院、檢察官 認為沒有台北市政府法律依據自創容積獎勵,因為京華城根本不是都
更(京華城是都市計畫)為什麼可以「準用」都更的容積獎勵
(b)楊智傑教授 認為監察院根本沒搞清楚狀況,沒有都市計畫專業,然後檢察官抄監察院
論述一起掉進盲區,實際上台北市政府有法律依據,什麼都更不都更根本是陷入誤解,然後
還攻擊檢察官惡意隱藏關鍵授權依據的條文
爭議整理
1.容積獎勵20%,監察院、檢察官認為有問題,楊智傑教授認為沒問題,是他們誤解這20%的
法律依據,實際上這個20%容積獎勵是合法的
2.如果20%是違法,那就可能構成圖利罪(圖利罪是明知+違法,如果只有違法那還要證明柯
文哲是「明知」),如果20%合法,絕對是圖利罪無罪過關
二、監察院怎麼看這840%
1.監察院對560%法定容積率沒意見,也對30%容積移轉沒意見,但對這20%很有意見,Why?
a.監察院認為台北市政府這20%容積率沒有法令依據,是市政府「自創容積獎勵」
b.監察院認為,台北市政府給出的這20%容積獎勵,只有都更案件才能有,而京華城是都市
計畫案件而不是都更案件,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而京華城案都委會卻說,「20%容積獎勵
準用都市更新規定」,但監察院認為你準用個屁,你這個根本就不是都市更新,而且準用這
個詞在法律上含義是法定的類推適用,哪個法跟你說可以這樣類推適用的?那你是在準用三
小?
(實際上就是因為都委會裡面沒有法律人,什麼準用適用都亂寫一通,這種情況根本不能用
「準用」,但這在財稅法跟土地法這種情況都很嚴重,因為立法的人都不是念法律的,裡面
一堆什麼,核可、核准、備查、備案一堆莫名其妙的不知道法律效果是什麼的亂用的詞,沒
人知道這裡的核可跟核准差異在哪,這裡的「準用」也是都委會亂用這個法律詞彙造成的)
c.監察院認為,既然你不是都更,為什麼可以準用都更的20%容積獎勵呢?很明顯了吧,這
就是台北市政府自創容積獎勵,把不相干的都更獎勵拿來都市計畫用,這他媽的當然違法阿
,20%容積獎勵違法
三、檢察官怎麼看這840%
1.基本上跟監察院一樣,謝謝監察院幫檢察官做作業
2.這20%的容積獎勵違法板上釘釘了,既然是違法的,那如果柯文哲明明知道這樣違法還同
意,那就是明知違法,那就是圖利罪,那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下面一位
3.檢察官說林洲明有提醒過柯文哲,還有另一個人也有提醒柯,但柯沒有採納,起訴書上面
這樣寫的我有看,所以檢察官認為柯文哲明確知悉這20%容積獎勵就是有問題的,就算不是
詳細知道,因為柯文哲不是都市計畫專業,但也知道裡面有違法內容,這就夠了,檢察官就
嗆你不是說你智商157連這個都不知道,連arrange都會拼錯,你根本就是明明知道然後在裝

先整理爭議
1.監察院認為,台北市政府不能把都市計畫案件(非都更)去準用都更的20%容積獎勵,這
是違法的,因為京華城根本就不是都更案,他是都市計畫案
2.檢察官抄作業
四、楊智傑教授怎麼看840%容積率
1.首先反駁監察院所謂的沒有法令依據,楊智傑認為台北市政府明確有法令依據,不是違法
自創容積獎勵
a.都市計畫法(授權母法),並沒有提到容積率,但是都市計畫法39條、85條說,細部容積
率規定交給市政府去制定施行細則處理,也就是說都市計畫法是授權給直轄市政府自己去訂
怎麼用容積獎勵,是有授權的,不是沒有法令依據
(法律條文,可以跳過)
第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
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
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85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
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b.聰明的人就會發現,為什麼都市計畫法是說「直轄市與內政部」?其他地方縣市不用都市
計畫是不是,答案是,跟我們的省縣規劃有關係,因為其他縣市是屬於台灣省,但直轄市是
台灣省以外,所以現在就變成,直轄市的都市計畫是由直轄市政府自己訂施行細則處理,非
直轄市縣市的都市計畫是由內政府訂施行細則處理(這部分教授文章沒說,我自己補充的,
估計是他覺得大家都很有政治區域劃分的基本知識,高中公民課都考100分)
c.台北市是直轄市,所以是台北市政府自己訂施行細則處理,內政部怎麼訂,不關台北市政
府的事,內政部的規則是對那些什麼新竹雲林嘉義這種非直轄市有效,對台北市無效
d.高雄市(直轄市)自己訂的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也有規定非都更的容積獎勵,所以能不能規
定非都更的容積獎勵,取決於地方自己的權限,你不訂也沒差
(法條,可以跳過)
第24條(高雄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
建築基地法定容積及依法獎勵之容積,累計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
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都更50%容積獎勵上限 非都更20%容
積獎勵上限)
e.既然高雄市能夠訂非都更的容積獎勵,這就能夠證明一件事,直轄市政府是有權力制定都
市計畫的容積獎勵的(不然高雄市就全員違法圖利了,大家都可以監獄好相見),並不是非
都更就不能給容積獎勵,代表直轄市政府是有這個權力的,所以問題就會變成,台北市政府
有這個權力,有權力是有權力,但你有條文依據嗎?這是邏輯問題,A有權力制定某個規則
,但如果你現在還沒制定這個規則,你就不能做,等你訂出來才能做,你可以這樣訂,但不
能沒訂就做
先整理爭議重點不然太亂了
1.都市計畫法有授權直轄市政府訂自己的施行細則
2.這個施行細則可以制定成都市計畫給20%容積獎勵
3.高雄市政府自己的這個規則就有寫非都更案件可以給20%容積獎勵
4.如果台北市也有這個規則,那京華城案馬上合法,沒有圖利問題
5.好所以現在下面要討論的就是,台北市政府也沒有這個規則勒?
2.楊智傑教授指出台北市政府自創容積獎勵的法令依據(只要能找到柯文哲就贏了,沒找到
+如果柯文哲是明知就可以去監獄死一死了)
a.台北市有「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京華城就是都市計畫,適用的就是這個自治
條例
(法條,但很重要不要跳過)
第25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
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
...,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b.襪操勒,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他寫什麼,他寫,市政府可以「擬定細部計畫去規定容積
率」,那他也寫要怎樣嗎,沒有啊,就是都委會自己擬定細部計畫去規定容積率,換句話說
就是,台北市政府本來就可以自創容積獎勵阿,因為只要細部計畫給就可以了,為什麼,因
為台北市政府基本上就沒有通案容積獎勵的規定(只有一個),其他全部都授權給都委會自
訂細部容積獎勵,也就是說,台北市主要是個案給予容積獎勵
解釋一下什麼是通案容積獎勵,什麼是個案容積獎勵,通案容積獎勵就是,比方說內政府的
施行細則就說:
「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
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
四、納入綠色能源:...」
內政部的條文就說,今天你要滿足屋齡30年的條件+5樓以下的條件,然後你要有什麼,綠建
築、耐震、綠色能源什麼什麼的,符合這些規則你才能有機會拿到20%,這就是通案的容積
獎勵規定,你只要個案沒有符合這個條件就不能拿容積獎勵,如果今天是30年以上然後7樓
,那你就沒有這條可以用,如果你是30年以上也是五樓以下,但你根本沒有甚麼綠建築綠色
能源,那你也拿不到容積獎勵,所以這個就叫做「通案容積獎勵規則」,符合我這個規則你
才有容積獎勵不符合你就沒有
那什麼是「個案容積獎勵規則」?答案很簡單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
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並依本
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也就是說台北市這條是怎樣,他根本直接全部丟給台北市政府,按照都委會自己擬定的細部
計畫,自己去看要怎麼給容積獎勵,也就是說超級無敵彈性,從好處看就是,我可以很彈性
給予,因為不是只有綠能重要啊,往壞處看就是,很容易變成隨便給,反正我個案擬定阿,
我直接給你20%好不好,爽R直接給好給滿,反正個案擬定是我的權力阿,根本沒有甚麼屋齡
30年的限制阿,我他媽的屋齡30個月也能拆掉然後給你20%容積獎勵,為什麼,因為我只要
「擬定細部計畫」就能給你容積獎勵,我台北市政府本來就可以「自創容積獎勵」,自創容
積獎勵就是我台北市政府都委會的固有權力,你們其他縣市怎麼訂他媽的乾我屁事,我本來
就可以直接個案考量個案給
重要的就來了,如果是個案考量個案給,那我能不能引用「都更」的20%容積獎勵規定來參
考給呢?我舉例就很清楚了,我今天跳舞,我覺得跳舞很累,所以我給自己規定說,跳舞完
可以躺床上30分鐘,我本來就可以這樣對自己規定因為這是我的權力,好那今天我不是跳舞
,我是健身,我今天健身完也很累,我想說我能不能參考我跳舞的標準躺床30分鐘休息,因
為我覺得這個躺床30分鐘休息的這個很好,我覺得很有參考價值,那我直接參考跳舞完休息
30分鐘可不可以,當然可以啊,因為你本來就有這個決定權限,也就是說雖然我不是跳舞我
是去健身,但我同樣可以因為跳舞完休息的規定不錯我就直接拿來用,不代表我只有跳舞才
能夠休息30分鐘,健身也可以啊,這本來就是我可以選擇的。
如果按照上面的邏輯來看的話,都委會現在的「都市計畫」案件,可不可以參照「都更」案
件的容積獎勵來給了,答案是,當然可以啊,但都委會寫「準用」,這他媽的錯的離譜阿,
準你媽,這不是準用,而是參考都更這個容積獎勵規定的不錯,我們拿來參考給都市計畫的
京華城用,把都更的規則拿來參考參考,當然可以啊,這個已經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邏輯問題
,因為台北市政府當然也可以說我不要參照都更的那幾個規則,我直接隨便個案擬定幾個容
積獎勵自創幾個然後加滿總共20%可以嗎,當然可以啊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楊智傑教授認為都更不都更根本就不是重點啊,監察院、檢察官完全搞不
清楚狀況,因為這根本就不是重點,台北市政府只是參考都更的容積獎勵規則,把這個規則
個案自創在都市計畫上面,這他媽的本來就是台北市政府的權限範圍阿,這跟都更不都更,
跳舞還是健身,完全無關
c.長得帥的人就會問,靠腰這不對R,其他直轄市也是這樣搞的嗎,他媽的容積獎勵你這樣
隨便亂喊的喔,答案是:當然沒有阿,其他直轄市都規定很多通案容積獎勵規則,就他媽的
台北市沒有啊,就台北市自己可以個案由都委會自己自創容積獎勵阿==阿就一切合法謝謝指
教阿,你說不合理,我說那我們再研議一下怎麼樣比較合理好不好R,十年後繼續研議ing,
這招大家都會阿不是只有民進黨會用,這就是我們的研議大法謝謝委員指教
那現在可以來爭議整理
1.台北市政府有自創容積獎勵的法律依據
2.台北市能夠個案給予容積獎勵不需要通案規則
3.其他縣市沒有像台北市這樣搞的
4.所以都委會參考都更的容積獎勵用在都市計畫上可以嗎,當然可以
5.好所以台北市政府可以個案給予容積獎勵,按照楊智傑教授的說法那根本就完全合法,根
本沒有違法圖利的問題,真的嗎?其實還有幾個爭議問題
五、可能的爭議問題大整理
1.台北市政府有個案創造容積獎勵的法令依據(yes)
2.但台北市其實仍然有「通案規則」,但解釋上應該不會認為是「列舉」,這其實也是監察
院在攻擊的點,但楊智傑教授認為是監察院根本沒發現這個問題,他認為監察院完全沒搞清
楚狀況(當然包含抄作業的檢察官)
a.監察院提到的法律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那我們看看這條法律條文說
了什麼
第79條
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寬。
噢,這條說了一個東西,符合「公共開放空間」事項,才能給予容積獎勵,也就是說,這條
是台北市唯一的一個「通案容積獎勵」的規定,按照監察院的解釋是什麼呢,就是
(a)內政部有5個通案容積獎勵的規定,你符合綠建築、耐震、綠電、環境等等等的,符合
這些規定加上你屋齡30年以上5樓以下,就可以在都市計畫裡面給你最高20%容積獎勵,這就
是內政府的通案容積獎勵規定
(b)那台北呢?台北只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這個自治條例裡面有「通
案容積獎勵」,也就是符合「公共開放空間」才有容積獎勵,所以台北市政府只有在這個情
況能夠給容積獎勵,當然不能參考都更的規定個案給容積獎勵,因為只有符合這條才能給容
積獎勵,你當然不能自訂容積獎勵阿,因為你沒有符合「公共開放空間」這個要件,你就算
京華城是什麼超級環保綠建築,自體核融合發電免費提供全台灣使用100年,你都不能給1%
容積獎勵0.1%都不行,因為不符合「公共開放空間」的要件,就算蓋了京華城可以叫外星人
幫忙反攻大陸也是0.1%都不能給,因為監察院認為,只有符合「公共開放空間」才能給予容
積率獎勵,也就是說在監察院的解釋下其實台北市根本就基本上沒辦法在非都更的場合下給
出容積獎勵,因為內政部有好幾個原因可以給容積獎勵(綠建築綠電),但台北市基本上完
全沒有這些,你台北市就是只能在公共開放空間才能給容積獎勵就對了啦
(c)這就是為什麼楊智傑教授會說,監察院搞不清楚狀況,檢察官隱藏法條,因為很明顯
在北市的都市計畫自治條例裡面清楚的說「擬定細部計畫」能夠自創容積獎勵,那為什麼監
察院跟檢察官從來不討論這條?甚至這條才是都市計畫法最直接因授權而生的法條欸,而不
是什麼土地使用分館自治條例,那為什麼你們只引這條,不引直接來自都市計畫法授權制定
的都市計畫自治條例?(這條就是授權台北市可以個案制定容積獎勵),楊智傑就質疑你能
夠找到一個不知道哪來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卻完全無視《台北市都市
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的法令依據,而且這個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才是都市計畫法授權制定
的條文阿,為什麼能找到一個很小的規則卻完全忽視這個?
第 1 條《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都市計畫法之實施,「依都市計
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就跟你說這是來自都市計畫法的授權,那辦理都市計
畫,當然適用這個法律的規定阿,處理京華城的案子,當然適用這個法律的規定阿,而這個
法律就說了台北市政府可以個案給予容積獎勵,靠腰勒然後監察院完全不提這個直接被授權
的條文,去搬一個不知道哪來的土地分管自治條例裡面說的在「公共開放空間」才能給容積
獎勵,然後就說台北市只能按照這條才能給容積獎勵,然後完全不在意這個直接授權來自都
市計畫法的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的台北市可以個案給予容積獎勵,阿請問監察院是眼睛瞎了
是不是,檢察官是眼睛瞎了是不是
這就像什麼刑法說可以判死刑,然後你一直說某個A條文說政府可以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
監獄),然後你用這個說,政府只能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這個A條文說政府只能限制人民
的人身自由,然後完全忽視刑法說可以處死刑,這不是詭異邏輯嗎,而且他只是說可以限制
人身自由,也沒說不能做其他的事啊,所以楊智傑教授就質疑檢察官你眼瞎了是不是
這就是為什麼楊智捷教授會說監察院「搞不清楚狀況」,直接來自都市計畫法授權的台北市
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直接授權台北市政府可以個案擬定容積獎勵,然後你完全不看這條,跑去
找某個土地分管的自治條例說,裡面說只有公共開放空間可以增加容積率欸你台北市怎麼可
以增加阿,阿靠腰勒,這條只是說可以這樣增加,又不是說不能用其他的方式增加,而且都
市計畫主要法源依據來自都市計畫法跟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然後你不看這兩個,你跑去看一
個不知道哪來的土地分管自治條例,就像你要執行刑罰權然後你不去看刑法跑去看其他不知
道哪來的條文,阿你這是什麼意思,不就是監察院自己沒搞清楚狀況嗎,所以台北市政府當
然可以個案擬定容積獎勵,根本不是像監察院所說只能在「公共開放空間」給予容積獎勵。
(d)再來一條,看看都市計畫法怎麼說的
都市計畫法§85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
,送請行政院備案。
而這個《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也送給行政院備案了,行政院也沒說什麼,這條
就一直這樣用了很多年
那來爭議整理一下
(1)監察院提到的法律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而這個法律說「公共開
放空間」可以給獎勵容積,台北市只有這個「通案容積獎勵」的依據,所以台北市當然不能
個案自創容積獎勵
(2)楊智傑打臉說,你監察院都不看《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的規定嗎,這個自
治條例的規定是直接來自都市計畫法授權的,為什麼完全不提到這個自治條例?這個自治條
例說台北市政府可以個案給予容積獎勵,你忽視這麼重要的條文你去引一個土地分館自治條
例是什麼意思?
(3)土地分管自治條例說「公共開放空間」可以給予容積獎勵,但沒有說只有這樣才可以
阿,你按照整個法律體系來看,這很明顯就不能這樣解釋,因為你完全忽略《台北市都市計
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規定,你這樣解釋就是完全違反法律體系,按照體系解釋你這個
就不可能解釋成只有公共開放空間才能給容積獎勵
(4)楊智傑噴監察院既不懂都市計畫,也不懂法律,你們這屆監察委員真的不行
3.那真的真的真的都沒有問題了嗎,相信有點公共常識且帥氣的人已經發現了一個奇怪的地
方,都市計畫法85條(頭上那條),他說什麼,他說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
他說,由直轄市政府訂定,相信帥氣又迷人的你應該已經發現了,這個《台北市都市計劃施
行自治條例》,是他媽的「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是誰定的,答案是台北市議會,哇勒幹,
都市計畫法授權的是「台北市政府」,不是「台北市議會」捏,其他縣市都是市政府訂的,
但是台北市從頭到尾都是「台北市議會」訂的自治條例,阿那現在怎麼辦
簡單整理
a.都市計畫法授權台北市政府訂施行細則
b.台北市議會搶走這個授權自己定了自治條例
c.這個訂好的自治條例還真的送給行政院備案了
d.因為台北市的自治規則不能牴觸台北市議會的自治條例,代表台北市不能根據都市計畫法
的授權自己訂施行細則,因為你會跟台北市議會的版本相反
e.所以現在是怎樣呢
(1)都市計畫法授權給台北市政府但被台北市議會搶走
(2)台北市議會搶走授權制定自治條例
(3)這個自治條例授權台北市政府可以個案給予容積獎勵
(4)所以目前台北市政府依照議會的自治條例可以制訂個案容積獎勵
(5)那問題就來了啊,如果台北市議會根本不能這樣訂,那你台北市政府援引的法條依據就
會斷掉,那台北市政府的自訂容積獎勵就會全部違法,因為授權給你這樣訂的自治條例本身
就違法了
好,那現在怎麼辦,監察院跟檢察官完全沒有討論到這個法律問題,都市計畫法授權給直轄
市政府制定施行細則卻被直轄市議會搶走自己去制定自治條例還送到行政院備案,監察院完
全不知道這回事,因為它直接整個忘記這個都市計畫自治條例整個消失不見,更不用說抄作
業的檢察官
答案肯定就是2選1阿
1.台北市議會可以搶走授權給台北市政府的授權依據自己自訂自治條例,那這樣台北市就會
是合法給予容積獎勵,柯文哲下莊
2.台北市議會無權搶走授權給台北市政府的授權依據,所以台北市議會的這個自治規則根本
就是授權失敗,也就是說都市計畫法根本沒有授權給你台北市議會訂這個東西,你這樣訂是
沒有授權依據的,也就是說這個自治條例很有可能會因為牴觸法律然後無效,如果柯文哲還
明知那就是圖利罪5年以上柯文哲被抓進去手抖漏尿
(3)隱藏的東西
大家可以知道台北市政府一直以來在都市計畫都是這樣在個案自創容積獎勵,聰明又帥氣的
你就會發現,如果解釋成2,那是不是郝龍斌也會中槍勒,嘿嘿,Bingo答對了,以前郝龍斌
也是這樣給個案自創容積獎勵,那按照第二個解釋就會變成違法圖利廠商,那現在就不是只
有柯文哲的問題了,整個台北市政府都要翻起來了
楊智傑就舉了一個郝龍斌時期的例子,當初內政部訂了非都更最高20%容積獎勵之後,就跑
來跟各直轄市說你們也一起改成這樣改成最高20%,大家都改了,但就是台北市政府沒改,W
hy?因為靠腰勒台北市的授權被台北市議會搶走了阿,被搶走拿去定自治條例了,阿市政府
的自治規則又不能牴觸議會的法律,所以內政部也對此無能為力,變成全台灣只有台北市可
以這樣個案制訂容積獎勵,而且他媽的台北市政府一直以來都是使用這條制定個案容積獎勵
,那如果這條違反中央法律無效了,那怎麼辦,那代表以前援引這條去都市計畫給容積獎勵
的都完蛋了,通通都要待辦圖利罪了,
楊智傑就舉了,2010年前後,為了舉辦花博所推動的「台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案的容積獎
勵,沒有清楚的法令依據,也是直接在都市計劃書中規定新的容積獎勵。
這個是台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的規則 發布日期 2009/06/15
https://www.ur.org.tw/mynews/view/639
大家仔細看看就會知道了
Q2:申請臺北好好看系列二有什麼好處?
A2:配合系列二辦理建築物拆除及綠美化,將有容積獎勵、稅捐減免及權利保障的建物存記
證明。 在容積獎勵部分,包含「騰空期程獎勵」、「美化容積獎勵」。,最高可以得到法
定基準容積10%的獎勵。 其中「騰空期程獎勵」係配合建築物拆除、綠美化完工後,即給予
核發,最高法定基準容積5%的獎勵。
不是欸大哥,都市計畫居然可以拿到容積獎勵?監察院不是說只能在「公共開放空間」才能
拿容積獎勵,然後其他的都違法嗎?那為什麼2009年台北市政府可以這樣給容積獎勵?
但當時我們的監察院這樣說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1949
https://i.imgur.com/MOwx4zN.jpeg
幹靠北喔監察院說什麼「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屬細部計畫內容,由台北市政府自行核定」
阿靠腰勒,監察院不是說只有「公共開放空間」才能給容積獎勵嗎,台北市自創容積獎勵無
法令依據嗎,然後以前遇到一樣的,卻說這是「細部計畫內容」台北市政府本來就可以給阿
,阿現在是怎樣,細部計畫內容又不能給容積獎勵了喔
那先來爭議整理
1.法律問題要討論台北市議會能不能拿走都市計畫法授權給台北市政府的權力
2.如果不行,效果如何?(未知)
3.監察院以前說台北市政府可以細部計畫自創容積獎勵
4.但現在監察院說只有「公共開放空間」才能當作容積獎勵
5.那所以到底是可以不可以(未知)
6.柯文哲以前的台北市也是按照個案給予容積獎勵在玩的,如果確定不行的話那很多人要挫
勒蛋了
所以結論就是
1.監察院、檢察官認為柯文哲20%容積獎勵沒有法律依據
2.楊智傑認為20%容積獎勵當然有法律依據
3.過去的監察院認為台北市政府可以自創容積獎勵
4.如果台北市政府真的不能自創容積獎勵那這十幾年來東西一旦翻出來很多人都挫勒蛋
那京華城到底有沒有違法勒,當然是看我們的法院,最後有沒有違法全都是法院說了算,監
察院說的不算、檢察官說的不算、楊智傑說的不算,他們說的都只是參考意見,只有我們英
明的法官說了算,他只要說是違法那就是違法,如果柯文哲明知違法就是要被抓去關,合法
就根本不構成圖利罪,但你會發現要解釋成違法跟合法其實都有辦法解釋,最後就是看法官
怎麼選擇,然後如果真的違法那就有人要完蛋了,不只是柯文哲完蛋
然後就是我覺得其實這個有機會告到憲法法庭ㄟ,就是地方議會能不能搶走授權給地方政府
的這種操作阿,感覺還蠻酷的,所以也有可能最後變成大法官說了算ㄟ
心得:其實打那麼多我也不知道京華城840%有沒有違法,但至少有凹成合法的法律空間,然
後最後有沒有違法是法官說了算,我=2486,當然監察院+檢察官+楊智傑在法官前面也是248
6,法官才是老大
謝謝喔
希望我發這篇不會被民進黨整死,求求民進黨饒了我
所以我要加碼我對政治獻金的小研究
https://i.imgur.com/c9Pbglb.jpeg
陳智涵說這個競選小物不是政治獻金,其實就是在亂凹
我去查了柯批他那個水壺要3599才拿的到,你他媽買一個一般的水壺會買3599嗎,這明顯不
是正常的對價阿,所以這個木可收入當然算是政治獻金阿,那你當然要按照政治獻金法的規
定去使用不能佔為己有,所以這部分很明顯柯文哲大概是完蛋了,然後還有柯文哲演唱會門
票收入那個當然是政治獻金阿,因為柯文哲門票價跟一般的演唱會一樣,可是你又不是歌手
,這門票收入當然算是政治獻金。
如果帥氣的你對上面的解釋不滿意,可以想像這個狀況,民進黨今天賣筆跟貼紙,然後說一
個100萬,然後很多大企業家購買,民進黨說沒有喔這些錢全都是正常商業行為阿,這些錢
當然不算政治獻金可以直接進入黨庫,那我就問如果你這樣解釋,政治獻金法是不是乾脆廢
掉算了,阿你隨便就能這樣規避那政治獻金法的意義何在,當然是在你有明顯不當對價的時
候直接認定收入屬於政治獻金阿,不然大家都這樣玩是把政治獻金法當白癡嗎
好啦當然實務上大家都把政治獻金法當白癡,柯文哲收謝國樑老媽200萬,欸不是,個人政
治獻金最高一個人只能給30萬,柯文哲直接收一個人的200萬,就是已經沒在差小什麼政治
獻金法了,但其實大家都沒在管這個的,誰屌你這白癡東西30萬那麼少選個屁,這就是為什
麼朱亞虎的210萬會是分成7個人各捐30萬,因為30萬就是個人名義上的政治獻金上限,所以
才要拆成7個人變成合法政治獻金
然後我剛剛打到這裡的時候柯文哲被抓進去羈押了
其實看完起訴書之後會發現檢察官的證據其實不只有excel了,當然主要證據還是Excel,但
是他是傳了20幾個證人去一筆筆對帳發現那個excel紀錄的都是政治獻金,然後用了很多方
式說這個隨身碟是柯文哲的,最後更新記錄也是一個wen的,那柯文哲要說他不知道就不是
那麼好被法官接受了,所以對ㄚ,這還很難說,檢察官有很多間接證據可以補強那個小沈15
00真的是金流,但我目前覺得還不夠啦,可能要等橘子回來抓去拷打一下才會比較清楚是怎

然後我其實可以導讀起訴書但我覺得幹他媽的那麼多頁我要打字打到民國幾年,我看完就快
看吐了,我只是打個圖利就打一堆了,所以還是算了,反正起訴書只是參考用的,法官怎麼
判最重要
如果以上內容有錯 那就是我錯 或是我誤解監察院、檢察官、楊智傑的意思
謝謝喔
作者: MeiHS (囧)   2025-01-02 23:28:00
勝王,這些都是你自己打的嗎..
作者: cities516 (安安路過)   2025-01-02 23:29:00
我看完了 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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