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一下 主要爭議有兩點:
1.進屋時沒有警覺跟防身概念 才進入扭打
這部分前述 先略過
但多數沒有這防身知識跟概念的一般人是無警覺的
這只是指出不適當 不是苛責
2.進入扭打後使用絞技絞到死是否過當
競技比賽跟對打練習中偶爾也會有人一時興奮施技過當
造成對手關節受傷或暈死
但因為旁邊有第三者在觀察狀況 可以適時制止
各位若看MMA比賽判定KO勝利
通常也是要裁判衝上去阻止選手繼續攻擊
就可清楚知道格鬥中處於興奮的人
往往不能很好地判斷對手傷害程度
但此案這類場外亂鬥並沒有裁判會出手制止
就是有可能過度攻擊危險
在這邊責任要怎麼判就是很複雜的法庭問題
涉及法律規定以及狀況的查證與還原
就算是在美國有城堡法原則
各州各地法律規定也對施用武力自衛
有不同的規定
但自衛殺人案件難點之一 就是因為當事人一方已死無對證
因此關於是否過當很難查證
不僅常發生誤擊殺人
(但基於城堡法原則
如老爸誤擊射殺女兒爬窗戶的男友等案子在美國常是判無罪的)
也常被試圖引用來掩護非法殺人或過度殺傷
例如南非刀鋒戰士殺女友案
最初兇手也辯稱是發現可疑人物之開槍誤擊
因為證詞跟現場證據不合才被撮破
回到這次勒死小偷案
這次案件審理中其實可預見會有一個爭議點
就是"小偷先出手攻擊屋主"
這一點 只有生還者屋主一方的證詞
歹徒本身是無法替自己發言的 現場也沒有監視器
若是基於美式城堡法原則這確實格殺勿論
也大致對屋主有利
但也有一種可能是屋主先出手攻擊試圖壓制沒有戰意的小偷
卻施招過當導致死亡
若是此種狀況 跟拿球棒痛打跪地求饒小偷頭部致死
在法律上是類似的狀況
基於台灣法律的自衛使用武力比例原則
甚至連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都無法成立
而會定義為私刑造成殺人的範圍
好一點就是以沒有殺人犯意為由
引用過失致死罪或傷害致死罪
(我聲明這只是一種假設陳述 現場狀況的調查與還原
警察跟檢察官會去做)
小偷闖空門是事實
但在台灣 這並不意味屋主可以合法殺了他
至於使用技巧上
關節技就算施力過當也是斷手斷腳
不易有生命危險
但絞技固然控制得當不會留下外傷
施招過當就是腦缺氧長期昏迷或直接死亡
在防身跟逮捕上運用本就是較有危險性
跟足球踢(用腳追擊倒地對手頭部)之類同是屬於較不適當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