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當初PROPOSAL報的研究方法中,方法是比較各年齡組間
但是實際去收案的時候,連不在年齡分組範圍的也一起收了。
現在發現好像除了年齡的變項的比較,也有其他發現變項可以跑
(例如:1.5歲到2歲組,2.5歲到3歲組,但是我連2~2.5歲間的樣本也有收,
我現在另一個變項跟年齡無關,想用全部的樣本下去跑)。
現在問題來了,在寫研究方法的時候收案對象的總人數並沒有涵蓋 2~2.5歲
之前看文獻有些從研究方法直接分成STUDY1 跟 STUDY2
但是這樣我可能會要大改,不知道而且我看學長姊的論文沒有人這樣做。
目前有的想法是,收案對象把全部的人數寫出來,後面年齡分組的時候,照原本的分組
但是怕閱讀起來很奇怪,怎麼會不同年齡組加起來後跟總人數不一樣
想問一下前輩,像這種狀況怎麼寫比較好~非常謝謝
想說先有基本想法再去跟教授討論會比較好表達。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