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相信音樂FB更新

作者: hellokey (是繁華還是灰色地帶)   2016-11-10 14:38:54
感謝各方辛苦歌迷提供不肖黃牛的截圖及相關資訊,截至11月7號止,經篩檢後共收到53
起不重複之檢舉案例。前述案例相關證據,我們已逕赴台北市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全數舉
報備案。
.
除前述第一時間備案處理案件之外,我們也已同步透過電信警察等現行法規允許下各種管
道、多方齊頭並進,正積極透過各相關單位聯手、尋求持續遏阻黃牛亂象的更進一步。在
此呼籲有心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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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再次呼籲並懇請歌迷朋友們,切勿購買來路不明之票券(▲主辦單位僅授權及透過”
拓元售票系統https://tixcraft.com/”進行本次演唱會合法票券之銷售),也勿將票券
資訊及個人資料公開至任何平台,避免不肖人士竊取使用,進而影響自身之權益。
.
【不法黃牛稽查管道】
◆若有任何形式非供自用而加價轉售票券(無論加價名目為代購費、交通費、補貼等均包
含在內)之情事經查屬實者,主辦單位得取消該座位入場之權利,且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2款逕向警方檢舉。
◆鼓勵歌迷勇於將包含座位等檢舉資訊寄至檢舉信[email protected]/*
作者: xiaojin (xiaojin)   2016-11-10 14:54:00
每次都一樣的公告 然後下一次再重來一遍 感覺現在就是抵制黃牛的責任全部落在了歌迷身上
作者: scott2305   2016-11-10 14:57:00
感覺是嚇阻效果大於實際防堵效果
作者: teozagaru (Neil)   2016-11-10 14:58:00
只要按耐不住買黃牛票的人存在 永遠也防堵不完黃牛繼續爽賺 檢討變成歌迷的責任QQ除非讓演唱會一半都是空的 他們才會警覺吧帶不起氣氛不是不配合是因歌迷都進不了場
作者: tui1221 (a-tui)   2016-11-10 15:02:00
如果確認為黃牛票開演前應公開放出來銷售,買黃牛票的歌迷要自己承擔被抓到錢票兩失的風險,這樣才會有公信力,像上次公佈出來卻沒有然後,歌迷門口吵就放行,這樣抓也是白抓
作者: ann1994tw (Ann)   2016-11-10 15:06:00
這上次就討論過了,因為社維法只禁止賣黃牛票,沒禁止
作者: xiaojin (xiaojin)   2016-11-10 15:07:00
真的想抓viagogo上還有好多 相信音樂能在賣出前就抓嗎
作者: ann1994tw (Ann)   2016-11-10 15:07:00
買,所以不讓買的人進去會站不住腳
作者: z7604082000 (最美的夢一定最瘋狂)   2016-11-10 15:07:00
有加某社團的人都知道裡面的黃牛有多囂張 警局面交都敢了 理你這種公告嗎?反正你們又不敢真的實行
作者: ann1994tw (Ann)   2016-11-10 15:09:00
所以應該從賣方下手,例如某黃牛票網
作者: CaiLingling (桃樂比)   2016-11-10 15:09:00
這環環相扣,會買黃牛的是歌迷,養出黃牛
作者: mx25kate55 (桃紅海綿)   2016-11-10 15:13:00
有兩個網站從以前賣黃牛賣到現在網站還沒掛該是先處理那個吧? 雖然不知道上面的數量是不是唬的
作者: a0955378291 (阿哞)   2016-11-10 15:18:00
把黃牛票抓回來取消,重新整理販售才有效吧,責任感覺都變歌迷身上
作者: pepeboy (金A)   2016-11-10 15:30:00
相音此舉就嚇阻效果大於實際防範 就是有些歌迷錢很多買黃牛票 也無所謂的
作者: happykeroro (飛光)   2016-11-10 15:37:00
隔壁版答題售票的方法不錯耶
作者: alice910265 (Alice玲子)   2016-11-10 15:38:00
法源依據的罰鍰也不多,本來就是嚇阻作用現在改了付費方式,或許可以退款至帳戶終止交易行為
作者: a0955378291 (阿哞)   2016-11-10 15:40:00
信音就是不願意做阿,為什麼真心支持的歌迷要承擔這種責任,唉
作者: alice910265 (Alice玲子)   2016-11-10 15:40:00
釋出票卷。隔壁板那個排列組合,掛外掛去試比人填快不覺得相音有不願意,而是必須合法。
作者: a0955378291 (阿哞)   2016-11-10 15:43:00
為不願意那句跟信音抱歉,只希望能儘快改善
作者: yiyin330 (L*VE westwroth miller)   2016-11-10 15:45:00
現在賣票的都知道不說座位號碼,也很難檢舉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0 15:50:00
tui大說的在法上就是沒有依據,相音真作了,進法院也是穩輸,反而助長黃牛氣勢。
作者: suba1121 (宣)   2016-11-10 15:57:00
報警的應該是詐騙案件吧..根本就是沒拿到票錢被騙走...有些還不是黃牛票價 原價就被騙了..我倒覺得之前版上那個一直詐騙的人 警察局應該要想辦法追蹤到地點抓到人 然後清查戶頭把所有詐騙金額吐出來
作者: tzuchun0214 (沙發馬鈴薯)   2016-11-10 16:15:00
相音加油!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0 16:20:00
因為是不好破的案金額普遍不大,年底又到了會影響績效,警察連詐欺都不太想受理了。還奢望他們抓嗎?受害者聯合報案機會比較大。
作者: clarinet308 (cl)   2016-11-10 17:02:00
於法就是抓不了黃牛是事實,本來歌迷就該自制
作者: becoolandmoi (累累的誘惑)   2016-11-10 17:03:00
備案?根本沒有備案這種東西好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0 17:03:00
黃牛票就不犯法只能備案啊
作者: kittyamy (教練)   2016-11-10 17:10:00
目前就那麼多了~真的應該要再次販售啊
作者: z7604082000 (最美的夢一定最瘋狂)   2016-11-10 17:11:00
不犯法 那還做備案幹嘛?要等到真的有人被騙了再拿來用嗎?如果都對黃牛起不了作用那就不用白費力氣了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0 17:16:00
備案就是種舉證吧~我已經先告訴你這可能有問題,請你多留意。比較好懂是在證件遺失的時候去備個案,你丟掉東西沒有人犯法,但如果後續有人撿到身分證去辦卡什麼的,失主可以很容易證明卡不是我辦的。
作者: fit52122 (飛踢 )>----)   2016-11-10 17:19:00
保留法律追溯?就是不願意花錢去告麻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0 17:23:00
刑案根本不需要花錢?今天妳願意拿一千萬美金出來也沒辦法告,黃牛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社維法只是一種行政罰,有這麼難懂嗎?
作者: clarinet308 (cl)   2016-11-10 17:23:00
這就算花錢也告不了吧?
作者: aogogo (台灣統一大陸)   2016-11-10 17:44:00
黃牛會怕我頭給你,與其發發FB當有處理不如改善售票問題吧,大家講了一堆官方還是不鳥,是因為怕麻煩還是怕少賺?
作者: lincelia (再吃一顆蘋果)   2016-11-10 17:46:00
備案是有用膩?
作者: Yshing1206 (愛與和平)   2016-11-10 17:50:00
我雖然不喜歡相音,但目前真的是無法可罰,黃牛也是真金白銀買的,賣得比較貴是自由市場,因為買的人是自願的啊!我認為他們已經盡力了,要怪的是去買的人,大家就不要再怪相音了吧!
作者: tzuchun0214 (沙發馬鈴薯)   2016-11-10 17:52:00
相音很難有作為+1 靠自己抵制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0 17:52:00
這就是個很難處理的問題,在歌迷的立場取消票券不退款就解決了,但你取消票券總要有法源依據吧?怎麼認定那是黃牛票?假造證據太容易,我買不到票就捏造對話紀錄檢舉一堆位置,還偽裝成很多受害者,相音沒有公權力調查到底什麼程度需要取消什麼不用?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叫保障交易安全,這種作法就是毀掉交易安全,不會被法院認可的
作者: pscutie (卡洛琳 [還記得...])   2016-11-10 18:04:00
票是真的就有權利入場,取消重售除非錢是警方(恐怕很難)/主辦〈有錢也請別這樣做)先付的,所以最有效是就此立法,不能當—般商品炒賣?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0 18:07:00
毒品違法一樣有人要賣,真的立法也難制止。
作者: pscutie (卡洛琳 [還記得...])   2016-11-10 18:15:00
違法才可執法判刑
作者: JAY2005jay (*芙*)   2016-11-10 18:15:00
作者: asusfrank (frank)   2016-11-11 00:16:00
事實上在上一次巡迴,相信就已經找過律師在討論黃牛了!我們去過上面所說黃牛網站,該網站我也有試過追查來源!但是該網站是國外合法二手網站!在台灣沒有法源去控告,就像二手拍賣網站一樣!而且該網站是國外最大賣票網站!我們很想解決黃牛問題,可是現行法律我們心有餘而力不足!謝謝各位五迷支持!
作者: z7604082000 (最美的夢一定最瘋狂)   2016-11-11 08:17:00
那就努力求修法吧!只是難道現在完全無法嚇阻黃牛嗎?售票網站的規定根本行同虛設 你們抓到黃牛票就真的要禁止他們入場啊~你知道還放他們進場根本就是更助長黃牛的焰氣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1 08:23:00
禁止入場就是於法無據,何況到入場階段,票券的持有者已經不是黃牛了。真要禁止入場那就是把她變受害者,損失誰要負擔?就算相音不怕進法院,但這官司也是穩輸的,那不是反向助長黃牛氣勢?
作者: z7604082000 (最美的夢一定最瘋狂)   2016-11-11 08:58:00
那禁跟不禁結果都是一樣的 黃牛就是繼續囂張 而我們就是繼續在這樣買不到票的迴圈裡痛苦 直到痲痺 不要想說要歌迷自制 那是比你推修法更不可能的 這大家都在板上討論過了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1 09:52:00
推修法不是相音拓元一己之力能作到的事,但他們並非沒有在努力,不能因為情況沒有好轉就覺得他們擺爛,這本身就是消費者跟主辦方該共同努力的事。而且要立法管這件事,縱觀各法原則,我不覺得修法是件樂觀的事。私法自治就足以壓垮一切努力了。
作者: asusfrank (frank)   2016-11-11 12:23:00
台鐵的黃牛有台鐵專門法律!現行娛樂購票只能用社維法來規範!只能看立法院要不要來修法!今天妳買到一張票,這張票是無記名票卷!除非這張票卷經過法院認證或經由受害者報案提出證據舉證證明該張票卷來路不明,否則妳無證據拒絕有票的歌迷進場!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1 13:40:00
很多人覺得購票規則裡寫明了證件姓名至少其一需與購買人相同 所以寫錯被退收10%是活該 那就把 “不得以盈利目的轉售 經查穫者 主辦方有權取消其入場資格” 寫進購票規則到時候有人吵 就重覆 我們就是依照購票規則辦理喔~舉證的確會是問題 但如果需要強制退場的依據 不就如此?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1 13:58:00
這種規則叫定型化契約條款,首先要確定的是這是真票還是假票?假票無須多談,直接擋便是。但是真票的話,消費者要怎麼去查證這張我原價買到甚至降價買來的票曾經是張黃牛票,可能會被禁止入場?這就是所謂的交易安全,妳不可能把這種查證義務加諸在消費者身上,這條款被法院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的可能性非常高。妳可以想像買什麼東西都要擔心它是不是贓物,交易隨時可能被取消的社會嗎?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1 14:07:00
所以說「請勿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卷」阿~從他指定通路買到的就絕對不會有問題了不是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1 14:17:00
妳要怎麼去定義來路不明?那張票是真的,妳就沒有權力禁止我入場。只限指定通路購買的意思就是禁止票券轉售嗎?又要如何檢查這些入場票券是否是來路不明的管道來的?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1 14:35:00
是的 不過他不用寫明說不允許轉讓但概念就是 我擋掉你所有的轉讓 黃牛就會一併擋掉而且他們有提供退票機制 你買了不能去 可以退 對吧?定型化契約是存在原購買人和主辦方之間原購買人違反了契約 主辦方當然可以取消其入場資格至於二手買到的人 他並非直接和主辦方交易有問題會是找主辦方嗎?我有說舉證會是個問題 但如果要退場依據 就是這樣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1 15:00:00
一個舉證有問題的約定怎麼可能會成為有法律效力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筆誤了)原購買人轉手後就沒有票了,他不會入場自然也沒有取消他入場資格的問題。而違反契約的前提是契約條款是有效存在的。違反一個無效條款,並不叫違反契約。只要入場人持真票入場,就不能拿無法經過法院認定的理由拒絕他入場,不然大家進法院,相音完全沒有贏面。
作者: astas (メイデイ)   2016-11-11 17:17:00
「不得以盈利目的轉售 經查穫者主辦方有權取消其入場資格」
作者: jackyzhes (金寶)   2016-11-11 17:55:00
條款 "其"是只賣票還是買票 不得已營利目的轉售 這很明顯 主詞是賣票的吧 主辦取消賣票入場資格又如何呢?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1 17:58:00
這就難在根本無法舉證它是以營利目的轉售,訂了等於白訂啊~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1 18:08:00
我覺得入場資格應該是對票不對人 如果是寫該票無效就可以執行了嗎? 我說的舉證困難是在說難以舉證是盈利目的轉售 所以就算加了這條應該還是無法掃除黃牛 但相音公告的那些黃牛票應該是有證據的吧? 有證據 然後寫明在售票規則裡 是否就能執行了呢?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1 18:12:00
相音的證據是否能經過法的考驗?照之前經驗那些公告位置多數都有人坐了,為什麼呢?不是相音不想擋而是於法他們沒辦法擋,那妳覺得那些證據夠不夠力。只要無法清楚的舉證,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解決不了交易安全問題,不管條款怎麼訂想要禁止入場都是有難度的。
作者: tui1221 (a-tui)   2016-11-12 09:02:00
那如果強制退票呢?一經查獲主辦單位退你票面價格,買的人自己承擔多付的費用,票券在現場重新出售,相信也不會損失。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2 09:10:00
最後問題都會回到什麼叫查獲?你憑什麼強制退我的票?那就一樣是上面討論的點。而且強制退票的制度就是跟牛說:妳賣不掉就檢舉自己,連10%都不用付耶。最後一切都相音擔。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2 12:08:00
我赫然發現購票規則其實本來就有寫XD「得取消該座位入場之權利」 舉證困難的點可能是要怎麼證明這張票實際上有人因轉售而獲利吧 畢竟知道會被強制退場的話 買的人也不會配合舉證的 總之要有依據一定辦的到 必須弄成是違反契約至於相音公佈的黃牛票列表 我不知道相音是依據什麼列的我沒買過五月天的黃牛 我並不清楚常見的交易的方式 但也無法斷言沒有有力的證據 無法斷言相音是不能辦還是不想辦 我也看不出辦這個對他們有什麼好處 然後國外有因違反契約而被強制退場的案例 詳情就不贅述了 因為我自己是相當不希望走到這一步 又不是黃牛消失了我就一定買的到票
作者: merk0810 (mike)   2016-11-12 13:24:00
購票規則中相音得取消該座位入場,但他們也有權保留只要取得座位的人可以舉證他非違法取得,不能禁止入場我倒覺得公布黃牛名單沒甚麼不可讓黃牛多花點時間開新帳號有何不可再推TBBT大這幾天的推文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2 14:43:00
不是違法取得 而是違反售票契約而造成此票無效 圖利轉售→無效 這張票不是主辦方直接銷售出去的 所以說拿著這張票的人其實比較類似被詐欺吧? 當然這樣做對黃牛並沒有立即性的傷害 此舉只能減少他未來的可能客群 但我想舉出的是「依據」『就是依照售票規則辦理』這句話要是這麼好用 怎麼強制離場就不能用了呢 規則寫了不就是要遵守嗎契約不是你情我願的概念嗎 不能加價轉售 加價購買就沒關係嗎 我不是說公佈黃牛票名單有什麼問題 而是相音一定是獲得了什麼消息 有什麼證據 才能做出這名單吧 總不會是亂數列的 只為了顯示自己有在做事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2 15:02:00
得取消該座位入場之權利,但最後取消了嗎?這些寫在售票規則裡,但他沒有法的強制力,就是沒有用。不是什麼都可以寫進契約裡就是有效的。沒事的時候是妳情我願沒錯,但一出事就是妳情我不願。發生爭執回歸契約,對契約約定有疑義,那就進法院。這張票加價轉售就取消入場權利,就是經不過法的考驗。相音當然不會亂公告名單,我想名單內容都是經過多數人檢舉,查證後相音才公佈的。可是那是非常容易假造的證據,相音除了形式上的認定,他們沒有公權力去作更深的調查。假設有天你進場被擋下,然後主辦方拿出十張以上的截圖說妳的門票是加價轉售的,要取消妳入場權益。但那張票是妳朋友買的,從來沒有轉過手,你能接受嗎?或者那張門票是轉過兩手,證據是真的,但買了黃牛票那個臨時不能出席,再原價轉售呢?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2 16:07:00
違反契約所以無效 是沒問題的 要檢討的是這條條款是否合法對吧? 也許沒有條文支持這條可以 但有條文支持這條不可以嗎? 這我實在沒力去翻條文或案例 但我覺得這條文並不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被誤砍當然是難以接受 所以板友才會一再提醒截圖的時候要把資料藏好 但難道因為可能誤砍就不能這樣辦黃牛票了嗎這樣太因噎廢食了吧朋友讓的也是有各種情況 一一討論可能太花時間 但至少我這邊的票 付款的人會與我同行 我能證明他擁有那個付款帳號而且有付款證明至於三手票呢 票在加價轉第一手的時候就已經無效了 所以最後那個人的問題在於不是直接從拓元買票 不是說他有犯錯 他只是無奈的犧牲者而已如果是我遇到的話 我不會和相音吵 在我選擇從其他管道那裡取得票卷的時候 我就已經選擇承擔這個風險了最後 我還是在講依據的問題 要強制退場當然能有依據 如果這條款不合法 那拓元可以把這條款拿掉了 不用在那裡裝作很重視黃牛問題的樣子
作者: jackyzhes (金寶)   2016-11-12 16:22:00
事實上就是無法源依據...就好比公司入職叫你簽每周50小時工時 你簽下去 也不代表他合法 事後他都不給加班費還是違法 你可能要先搞懂 契約條款 跟 法規的差異...重點在於契約依據 不一定合法 你高興跟別人立個約說我隨時能殺你 有契約依據 但你還是不能殺他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2 16:31:00
條款合不合法不是一定要有法律條文規定它不合法,它有一些法原則需要遵守,顯失公平的條款就會被認定無效,這種案例裡最需要注意的原則叫交易安全,一張真的票隨時可能無效,那就是讓交易市場變得非常不安定,這是嚴重影響私法自治的事。而把票券是否曾被營利目的轉售的調查責任加諸在消費者身上,就是明顯的不公平。法律不能只顧個案或單一產業,它必須通盤考量一體適用的。相音不是裝,我相信他們有努力想處理,只是這不是這麼好處理的事,再給點時間跟信心吧。
作者: jennyhsiao   2016-11-12 16:38:00
推T大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2 16:47:00
契約有不得記載事項 有些例子就扯太遠了如果這條執行上會不合法 我是不是可以拿去檢舉說 我覺得這條顯失公平 黃牛一定很樂見這條被判無效然後消失在購票須知裡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2 17:05:00
顯失公平不需要檢舉,因為它最後的認定權是在法院手上。發生爭議有人提告了,才會開啟是否顯失公平的審查。至於它存不存在購票須知裡,對黃牛而言根本沒差,最後會跟相音發生爭議的可不是黃牛。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2 17:16:00
會有爭議的是不得進場的人和主辦方對吧 但他們並沒有直接交易吧認為定型化契約不合理當然可以檢舉吧 不然還得先花錢吃個虧再提告嗎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2 17:27:00
那妳的檢舉單位是誰?消保會、文化部?條款是否顯失公平就是法院在認定的,法院是不告不理,沒有接受檢舉的。
作者: naushad (快樂過日子)   2016-11-12 17:36:00
消保 消費爭議未獲得妥善處理就是進法院對吧 我今天只有不買和接受他的條款兩個選項 我想買但我覺得他條款不公平 我確實可以申訴吧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11-12 17:40:00
沒有消費爭議發生,我猜消保會是不會受理的,消保會應該會說不要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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