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都沒什麼時間找資料,以後可能一週回一次吧。先針對所謂的「25萬發」回覆。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兩個集團軍司令部與遠征軍司令部手上要不要控制一批基數?連這都不知道
: 當然應該死當.
如果我證明我的72000發的總數是已經含遠征軍、集團軍的兵站數量,那被死當的是誰呢?
所以你這邊算遠征軍司令部+集團軍司令部控制的基數是總共20000發就是了?請不要無視
我的引號,你這個算法的主要錯誤是毫無根據地把第8軍+附屬單位的砲兵,全部算成「第8
軍的砲兵」,還用這個錯誤的數字去乘6個軍,才得出這個25萬發的數字。這不叫胡扯,那
叫什麼?
: 國軍對75山炮彈的標準是每門準備1000發,那是指前線戰鬥的砲兵營級單位,每門砲旁
: 邊要有1000發預備量.
每門砲1000發就是總數,據遠征軍屯彈補充分屯計畫表,「全部」應屯10基數,後勤部、
總監部、分監部分別是4:3:3。
後勤部:軍事委員會後方勤務部
總監部:遠征軍兵站總監部
分監部:第十一、第二十分監部(隨集團軍)
計畫表內的七五山砲彈也是按照這個比例,是以總數24門計算的:
基數 七五山砲彈
全部共應屯 10 24000
後勤部應屯 4 9600
總監部應屯 3 7200
分監部應屯 3 7200
(以上據國軍後勤史)
由此可見,砲彈的屯彈量是每門1000發:集團軍300、遠征軍300、後勤部400。以遠征軍72
門來算,總共72000發,集團軍21600、遠征軍21600、後勤部28800。
砲兵營自帶多少呢?以第8軍松山戰役的戰後檢討來看,他們主張在步兵團的編制上增加一
個75山砲連、各步兵營增加一個75砲排,總計12門75山砲,後面假設以此步兵團攻擊敵一
個堡壘陣地的所需彈藥概數如下:
七五山砲彈
團內保有數 0
攻擊前請補數 1500
攻擊後請補數 1500
(《第八軍圍攻松山戰史》,頁87~88)
可以看到團內保有的75山砲彈是0發,攻擊前才請補。這個編制有12門75山炮,應該可拿來
與同樣砲數的遠征軍的軍直屬砲兵營相比,雖然我認為可能不會到完全沒有,估計是一個
一個基數。
所以正常來說補給線應該如下:
後勤部 總監部 分監部 砲兵營
(重慶or昆明) (遠征軍) (集團軍) (軍)
75山砲彈 4個基數 → 3個基數 → 3個基數 → 1個基數
除了砲兵營之外總計10基數,72門共72000發。
當然要跳過兵站空運前線也是完全可行的。
: 6個軍的山炮營總共72門75山炮。每門1000發,卻忘了一件最基本的事情-這是
: 營的配備.軍與集團軍這兩級的兵站,也都每門得各放個1000-1500發.各加計10%
: 行政損耗,這個數字就出來了.
前面說集團軍加遠征軍只要20000發,這邊又算軍跟集團軍兩邊各放每門1000~1500+10%,
自相矛盾。軍跟集團軍各放1000發就是144000發,遠超過你自己講的20000發。
你的算法一:
第8軍+附屬單位松山戰役消耗量=38339發
「第8軍的砲兵」38339發x6個軍= 230034
+20000(?)=250000
^^^^
後來說是集團軍跟遠征軍的兵站
這裡的錯誤前面講過了,第8軍的砲兵有些是其他軍的單位,把它直接乘六是重複了。
你的算法二:
砲兵營 72門*1000發=72000發
軍 72門*1000~1500發+10%行政耗損=72000發~108000發+7200發~10800發
集團軍 72門*1000~1500發+10%行政耗損=72000發~108000發+7200發~10800發
(這裡遠征軍的兵站又不見了?)
總計230400~406800發
第一個問題,這個算法完全沒有根據,砲兵營自帶1000發?軍跟集團軍也各要1000發?10
%的行政耗損又是哪裡來的?你的算法要成立要先證明這三點。可是「行政耗損」姑且不論
,遠征軍跟集團軍的兵站該屯多少可是有明文規定,而且跟你的說法不符。
比對一下,假設一個基數是100發,你的算法跟史實算法差了多少:
(單位:基數)
史實 armed
砲兵營 x 10
軍 x 10~15
集團軍 3 10~15
遠征軍 3 ?
後勤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