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杯,想不到這個鬼故事居然是真的!!!!!! 被行政院訴願會認證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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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鐵血軍魂:極富傳奇色彩的253團政委 陳利華作者
:當年南方
1981年身份暴露不幸被害的我金門攻島部隊253團政委陳利華
[轉貼 2010-5-25 23: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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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富傳奇色彩的政委 陳利華
陳利華,原29軍85師253團政委,廣東梅縣人,1920年出生,
1935年參加革命,1936年入黨,1940年加入新四軍。文武雙全,
多才多藝,擅長寫詩和散文,還會演戲。登陸金門後陳利華協同
團長徐博指揮部隊與敵血戰,後負傷失蹤。
金門戰鬥之後,陳利華有一段令人難以置信的傳奇經歷。起初我對
這個勝過小說故事情節的傳奇將信將疑,後來又看到從臺灣傳來的
書證材料,看來不假。這裡我把這個人的傳奇經歷簡述一下,其書證
材料附錄於後。
陳利華在金門戰鬥中負傷,他在被俘後身份沒有暴露,被補入國民黨
軍隊,化名陳開中,他文武雙全,多才多藝,擅長寫詩和散文,還會
演戲。後來他考取國民黨軍隊的軍校,畢業後從少尉一直升至國防部
保密局上校軍官,並試圖通過香港與大陸情報機關取得聯繫。1981年
被同鄉陳瑞林告發。陳瑞林多次以揭發威脅進行勒索,最後因勒索未
達到目的惱怒而揭發了陳利華的真實身份,陳利華隨即被捕。陳利華
身份暴露後,震驚了臺灣政戰局,對外不聲張,立刻將陳利華秘密逮捕。
在獄中他才將自己的大陸原籍及家人的詳細情況告訴在臺灣的妻兒。
1981年11月,陳利華由蔣經國親自下令以“匪諜罪”被處決。改革
開放以後,陳利華的兒子陳啟明到廣東老家探訪,據見到陳啟明的人
說,相貌酷似其父陳利華。
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0障判字第44號判決影本記載,陳利華兵敗後
假冒我方逃兵,改名「陳開中」,滲入國軍伺機發展
http://www.ey.gov.tw/fp.asp?fpage=cp&isInner=false&mp=1&xItem=6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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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查詢結果
案由 陳啓明君申請陳開中君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
補償金事件
訴願人 陳啓明君
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0980093183號
日期 2009/9/15
全文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陳啓明君
訴願 代理人:崔駿武君
訴願人因申請陳開中君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
不服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基修法字第0980000873號函,
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於95年6月6日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
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會)申請其文陳開中君戒嚴時期不當叛亂
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案經該會以98年4月8日基修法字第0980000873
號函復,以原判決認定陳開中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係以陳開中君本名「陳麗華」於投入匪新四軍時更名「陳利華」,歷任
匪新四軍政工隊員等偽職,38年間任偽253團政委時,率匪軍進犯金門
,兵敗後假冒國軍逃兵,復更名「陳開中」,滲入國軍俟機發展,58年間
復利用知其匪幹身分之陳姓同鄉(已故)赴香港之時,囑代向共匪取聯,
並將服務單位編組及任務轉報與匪,為匪工作等事實,經陳開中君於
自白書及調查筆錄中供認,陳開中君本名陳麗華君,為掩飾身分冒名
「陳開中」一節,並據證人等結證無異,應認本案確有實據,依戒嚴時期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
規定,不予補償。訴願人不服,以原判決對陳開中君定罪之唯一證據,
似僅以陳君之自白,其他不論係證人等之證言,或國防部史政處46年2月
編印之金門戰役一書所載內容,或陳姓同鄉曾於58年間前往香港等情
,均僅為間接證據,不得據此推論陳開中君之內亂罪,應以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予以重新審查後,仍認陳開中君仍觸犯內亂罪
,始符合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之依現行法律審查後,確有實據云云,提起
訴願。
理 由
按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
確有實據者。」
查依補償基金會卷附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0障判字第44號判決影本
記載,略以陳開中君原名「陳麗華」,於投入皖南匪新四軍更名為
「陳利華」,並曾任匪新四軍政工隊員,教導隊文化教員、指導員、
匪抗大五分校政治處組織股股長、匪第1師第3旅第51團政治處
副主任、匪第29軍第85師第253團政治處主任、副政委、政委等
偽職,並參與匪所謂「如皋戰役」、「海安保衛戰」、「鹽城保衛戰」、
「新安鎮戰役」、「沭陽戰役」、「徐蚌會戰」、「上海戰役」等武裝叛亂
活動,攻擊國軍部隊,38年10月25日以偽第253團政委身分,率
匪軍進犯金門,兵敗後假冒我方逃兵,改名「陳開中」,滲入國軍
伺機發展,於國軍歷次辦理自覺表白時,均隱匿其匪黨身分,並於
國軍人員安全調查表,就其經歷為虛偽之填載。58年間,復利用
知其匪幹身分之陳姓同鄉(已故)赴香港之時,囑代向匪取聯,並將
服務單位編組及任務轉報與匪,為匪工作等事實,業經陳開中君
供認不諱。而陳開中君本名「陳麗華」,為掩飾身分冒名「陳開中
」一節,並據證人等結證無異。國防部史政處46年2月編印之
金門戰役一書中,對匪第85師第253團進犯金門,擔任右翼部隊
各節,亦有明確記載,陳瑞粦君確曾於58年間前往香港,復有前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行文表可稽,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而著手實行,事證明確等語。又上開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0障判字
第44號判決所載之事實,經補償基金會調閱全案卷證資料審查,
並參酌該卷附陳開中君70年7月13日自白書與同年、月14日
調查筆錄影本記載,陳開中君供稱雖一方面循規蹈矩在崗位上工作
,一方面在心裡卻靜觀大局變化,不管共黨是和平或武力解放台灣
,都一定會向共黨表明身分,並積極提供我在台30餘年所知情況
,實行歸隊。我混入國軍30餘年來,因為對中共存有希望,為
共黨工作的心態始終未變,不時欲伺機潛返大陸,暨與大陸家人及
共黨取聯等語,認定陳開中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於
著手實行之程度,確有實據。至訴願人質疑原判決所引據證據資料
不符現行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一節,以補償條例授權審查小組及
基金會,針對審判當時,就論罪採證過程是否違反現行法律或證據法
則予以審查,並非推翻原論罪所引之實體法律,而改以現行刑法所
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審查依據,亦非重新進行原刑事案件之證據調查
程式而重為審理,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24號判決可資參
照。補償基金會以陳開中君因叛亂案件確有實據,依補償條例第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就訴願人申請陳開中君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
審判案件補償金,核定不予補償,經核並無不妥,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施 惠 芬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郭 介 恆
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蘇 永 富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洪 家 殷
委員 林 秀 蓮
委員 劉 連 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沒人認識以上這些訴願委員?這案子看來好像是真的.陳啟明
有去提行政訴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