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借錢哪混得下去啊!袁世凱養那麼大批軍隊還來個五國大借款,那時的中國啥重工業產品都不能生產,財政一大屁股債,軍閥混戰,哪一個有雄心的軍閥乾脆一次借個夠答應列強要求買入大量戰機坦克要掃平其他烏合之眾的軍閥絕非難事,1914-1918年間,日本銀行以工業貸款的名義給予中國政府數次行政貸款,以天然資源作為擔保品,而不管資金的用途(有夠佛心),不知道北洋軍閥能不能買到坦克甚至零戰.日本對華要求的二十一條條款:日本接收山東省內舊德國權利、並擴展築路權、定居權和通商權的要求,看不出有啥不能接受之處,要求做生意在華獲定居權(向台灣申請居留准許居留幾年還能獲得國籍安奉和吉長鐵路的權益再展期99年(這比較不能接受,用買的等日本鐵路築好再向日本買下,以及日本人在內蒙東東部和南滿的開礦、定居、通商權利,除了開礦不予許通商(做生意而以中國不知在屌啥),定居在現在中華民國只要申請通過也可定居,要求日本獨占漢陽、大冶、萍鄉的煤鐵事業(不行!除非合辦,礦業的錢需中日分贓)第四號要求中國不將沿海口岸和島嶼割讓他國(不行,關你日本屁事?!)第五號7條要求中國政府聘用日人擔任軍事和財政顧問,且日本顧問需多於他國顧問的總數(可以考慮,不過日本顧問需多於他國顧問的總數就奇怪了些)中國軍隊所需的軍械器材由日華合辦的軍械廠供應,或或向日本採購(可以買零戰嗎?!歐美列強貨可能很貴)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鐵路建造權利交與日本(可以,但鐵路築好後當是中國向日本貸款興建的,鐵路經營權須交還中國)承認日本在中國各地醫院、寺院、學校的土地所有權(沒問題,自由資本市場主義出錢買下就行,還有須向中國政府繳稅.不知這二十一條條約怎喪權辱國了?!當時的中國就窮光蛋,人家還借錢給你結果借錢的姿態比被借的高,真不知當時的中國是多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