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樣講不太正確,51條是判決後定如何執行,要重判的話,各刑合併還可以再往上拉而且他不是初犯,乘機性交是累犯至於定30年,我覺得第5至第6頁是對51條第5款的非難換句話說類似案件都會以宣告刑合併為主,至上限為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都判5年左右,改判6年不就再往上拉第六頁寫到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罪責相當、立法意旨等,不就是在非難該條之文義否則依57條酌刑酌了半天,51條5款直接架空,那還酌啥我講的是51條5款前段,不是但書的30年上限找到一篇當參考
http://0rz.tw/FP9PJ 最後一段從30年就可以大概看出吧,否則何不定20年、25年?修法前只能透過實務操作來達到目的,我貼這篇只是想說實務也有人認為57條與51條5款有研究價值,而不是我天馬行空的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