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李宗瑞判太重了嗎?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14-09-03 20:44:59
※ 引述《pttnewfoot (foot)》之銘言:
: 臺灣高等法院102侵上訴382號被告李宗瑞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新聞稿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36587
: 宣告罪、刑及沒收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36588
: 刑法第225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用到這條至少都三年以上,且未遂犯同罪,看宣告罪、刑,法官幾乎都判
: 四年至五年,哪有重判,是輕判吧?光乘機性交案就有14件,一件四年也
: 要56年了,是件數太多,不是判得重。
: 另外推文說的偷拍判15年,事實上只有5件,均判8至10月,還不到4年半。
不是這麼算的
如您所說, 乘機性交有14件"宣告刑"
因為這是一人犯數罪, 數罪併罰, 合併執行
假設每個乘機性交宣告刑都是判5年好了
執行刑就會是10~70年
10怎麼來的? 10就是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最上限
70就是 5x14=70
執行刑的計算就是這種算法
法官可以在10~70裡面選個他覺得合適的刑期來定執行刑
新聞寫是七十幾年
算上其他的偷拍的罪名, 大概就是10~7X
所以可以說是法官幾乎採了將近上限的刑期
一般來說這種非惡性重大, 又是初犯的情況下
通常都會盡量定接近下限的執行刑來判
我只能說瑞哥真的衰小, 真的是不知道惹到誰了
作者: bcs (= ="frailty..gggg XD)   2014-09-03 21:27:00
審理法官女性居多?
作者: pttnewfoot (foot)   2014-09-03 21:46:00
你這樣講不太正確,51條是判決後定如何執行,要重判的話,各刑合併還可以再往上拉而且他不是初犯,乘機性交是累犯至於定30年,我覺得第5至第6頁是對51條第5款的非難換句話說類似案件都會以宣告刑合併為主,至上限為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都判5年左右,改判6年不就再往上拉第六頁寫到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罪責相當、立法意旨等,不就是在非難該條之文義否則依57條酌刑酌了半天,51條5款直接架空,那還酌啥我講的是51條5款前段,不是但書的30年上限找到一篇當參考 http://0rz.tw/FP9PJ 最後一段從30年就可以大概看出吧,否則何不定20年、25年?修法前只能透過實務操作來達到目的,我貼這篇只是想說實務也有人認為57條與51條5款有研究價值,而不是我天馬行空的立論。
作者: flameteru (coffee)   2014-09-04 06:36:00
惹到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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