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大你要引也引當年的板規,現在的已經改過了啦……
當初的板規是我和小鯊修過好幾次的版本
小鯊是法律專業,我則是因為工作緣故也需要念一大堆法條
所以我們訂定板規的原則是把版主的自由心證空間降到最低
並且以法律無罪推定來判決
當初最後一版的板規和現行對照如下:(紅字為現行板規,包含更改及新增刪除部分)
1.4.他板事務,八卦板以及O2除外
1.4.他板事務
八卦因為算公眾消息流通板,O2則是凡談論男女話題很常會談到,所以這兩板例外
2.2.誤用三字以下注音者,文章標記為S,限期三天內修正
(刪除)
這條不重要,方便閱讀而已
3.3.無意義連噓(空白噓、只有符號噓、語助詞噓等沒有說明)
連噓定義為同篇文章兩次以上,或同作者不同文章在一週內三次以上
3.3.無意義連推噓(空白推噓、只有符號推噓、語助詞推噓等沒有說明)
連推噓定義為同篇文章兩次以上,或同作者不同文章在一週內三次以上
3.4.禁止發文討論任何板友,推文不在此限
3.5.於他人文章下無指名謾罵,視為辱罵原PO。
原3.3只對噓文,沒人會覺得空白推空白箭頭是被攻擊吧……
4.5.包含以其它方式(ex:blog、album)公開,然後在本板以各種暗示明示方式
散佈者。
若A在B的文章推文散佈他人個資,B有責任刪除該違規推文(或加馬賽克)。
若B接獲當事人或板主通知,上站1小時後,仍不協助刪除,視為共犯,禁止發言30天,
原文退文。若B發佈文章後未上線,板主可視情節主動刪除該文章(不退文)。
5.2.轉錄自己文章(尤其是問題文),最多跨2個板,超過2板者,直接刪除不予通知
5.3.轉錄至本版之文章,其原作者若在本版為禁止發言期間,直接刪除不予通知
8.3.快速引起眾怒連噓之文章
眾怒連噓定義為5小時內可辨識不同人噓成X2,或48小時內可辨識不同人噓到XX
8.3.引起眾怒連噓之文章
眾怒連噓定義為24H內可辨識不同人噓成X2~XX
8.7.蓄意鬧版文由版主自由心證,且另劣退刪除。
8.8.觸犯板規後刪文者,額外禁止發言三十日。
(例如文章罵句髒話後刪除、被噓到X1就刪除)
當時的男板人氣最高是200多
我們觀察過很久統計出非惡意鬧板文不會在這時限內噓到這個數字
而且非惡意鬧板文還有推噓相抵
當時連雙姓教母文都沒被噓成這樣了,所以動到這板規的都是在很多板惡意鬧板水桶的
9.4.特殊議題可來信要求板主開放討論 板主視情況決定是否開放
當時政治文主要是禁『政治宗教』文,所以和宗教放在同一類別
簡化來說就是不能發藍綠文
純討論政策優缺點的討論串以前很多,從來沒有人被動到這條過
討論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文以前也都有也不算這條板規
12.連續推文不得超過五行
12.1.五行視語意連貫度而定,故中間被斷開者仍持續計算
12.2.不禁推圖,但一人一篇文章僅限推一次五行內推圖,並所有推圖累計至五行內
亦即如欲推四行推圖,在推到三行後被斷開,重推一次四行,即累積為七行推圖
(刪除)
這主要是防止推文大戰不方便閱讀
12.4.文章與推文均有違規,視為累犯。
13.連續犯
13.1.若違反多項板規尚未被水桶,視為連續犯
15.惡行重大者,板主可列於本板不歡迎名單(永久禁止發言)
15.1.辱罵本板板眾者 (ex: mentalk板都是宅宅~)
15.2.禁言後,多次開分身發文者
15.3.連續犯或累犯達三次以上
13.2.判決方式同12.累犯判決方式
新增修改的板規我不發表意見請去問現任板主
只是解釋一下有些板規的背景
至於3.2我不知道現在是怎麼用啦
以前這條完全不是自由心證條款
因為指控對方的人必須要提出證據,未提供證據一律算不實指控
或是提供了證據,但是被指控的人另行提供證據推翻,也算不實指控
就是完全以法院運作方式
不是板主自己爽不爽覺得是或不是不實指控
以前公告文不得回覆也沒有心證,標題用公告的就是公告文
沒用公告的就不是公告文,就這麼簡單,不管內容是什麼
以前真正要說的心證條款其實是這條
8.4.蓄意挑釁某人或某族群
但這條的由來其實是對抗女板有些人會故意跑來挑釁……XD
所以這條桶到的很多都是女生
也就是說這條是用來維持板名=男性主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