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好奇腦死才能器捐是2004年之後的規定是在何處找到的說法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範自屍體摘取器官及腦死之判定的是第四條
第 4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而從法條沿革來看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6~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779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3、6、8~10、14、16~18、20~2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
10-1、18-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5230 號令
增訂公布第 8-1、14-1、16-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8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10-1、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1 條之 1 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這一條從沒被修正過
因此,現有證據說明魏崢沒有鬼扯
補充一下爭點,以免大家根本沒搞清楚現在在吵什麼
現在的爭論在於,有一類病人醫生判斷他死定了,但不幸他還沒死
柯文哲的論文內容說明的是如何最大限度的保存要捐的器官
而魏崢的重點在於
1.柯文哲團隊的手段會加速病人死亡
2.那個劑量下去病人真的就死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