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預防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個別犯人再犯,
此與一般預防理論重點在於威嚇社會大眾並不相同。
其具體方法,認為因應犯人不同,分別施以隔絕、威嚇
或矯治,來「因材施教」。隔絕,指將犯人隔絕在監獄之內
,使得犯人無法再犯,以保護社會大眾;威嚇,是以刑罰之
惡害,讓犯人知所警惕,以嚇阻犯人繼續犯罪;矯治,是指
改善犯人,使其再社會化,使其能夠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防
止其再犯,這點,是特別預防的核心理念,因而促成現代監
獄的再社會化理念。
此理論將刑罰目的指向刑法的社會性任務,減少不必要
的刑罰。
弊端在於如果完全貫徹特別預防理論,刑罰脫離罪責原
則的控制而無上限。基於矯治人格及預防再犯,小罪有可能
坐大牢。但亦有可能對無再犯之虞的人犯,使得大罪坐小牢
甚至不必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