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8-04-01 19:57:00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文內容參照)。所彰顯者亦係「夫妻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本質上就是夫妻對婚姻貢獻及協力果實的分享(民國101年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理由內容參照)。上面大法官及立法委員寫得真是好,把婚姻本質講得很清楚,也就是說夫或妻並不是沒上班賺錢的人,就對婚姻沒有貢獻。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及其他有利於婚姻生活之行為,也都是對婚姻生活之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