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是國中被霸凌過
那是連拍照功能手機都很少人有的時代 (約15~20年前)
後悔不知道這是刑事案件
去警察局報案是警察強制要介入的
否則推責任等於是吃案
個人覺得學校要負一定責任
在被害者面前體罰加害者又記過
但卻沒告訴被害者應該要去警察局報案
使我甚至到高中看了一些"罵xxx賠多少錢"的新聞
才知道公然侮辱的範圍很廣
有人回想當時學校的法治教育是如何嗎?
我個人覺得國中自行去警局報案的可能不多
因為我看霸凌相關的論文調查
詢問被害者如何應對霸凌的問題中
選項幾乎都沒有自行報案
如果每個國中生都會自行報案的話
應該也不會還有什麼自殘的新聞出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