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 引述《goodgodgd (快叫我小白兔)》之銘言:
: : 烏方很多平民都直接或間接參與戰爭抵抗俄軍
: : 依照日內瓦公約傷害平民屬於戰爭罪
: : 但戰爭中的民人做到哪種程度的協力或抵抗
: : 就可以被視為軍事人員進行打擊呢?
: : 純粹以法律觀點出發
: https://p.dw.com/p/JjuF
: 國際紅十字會:戰爭中保護平民越來越困難
: 日期 19.09.2009
: 兩支敵對的軍隊之間進行作戰,敵我陣線分明,指揮結構清晰,這是已經過時了的傳統戰
: 爭。國際紅十字會的貝阿特.施威策爾在過去的20年裡經歷過世界各地的戰場,對武裝衝
: 突方式的演變有著切身體會:"今天的戰爭的構架變得越來越不清晰。大部分情況下都同
: 時有很多作戰方。例如在蘇丹的達爾富爾,那裡有十幾支武裝力量參與衝突。人們不清楚
: 誰在發布命令。盟友的組合關係也經常變換,人們不知道誰和誰是盟友。"
: 目前,在世界上50多個有戰爭衝突的地方,都活躍著國際紅十字會的人員。作為國際紅十
: 字會的代表,馬卡爾.伊扎爾德在哥倫比亞親眼看到今天的武裝衝突過程多麼讓人難以一
: 眼就看清楚:"人們到一個村子裡,那裡看起來很平靜。但睡過一覺後,第二天就听說鄰
: 村有十個人遇害。哥倫比亞就是說明現在的衝突複雜性的最好例證。有時是正規軍與民兵
: 作戰,有時是兩支游擊隊之間為爭奪控制權而交火,有時是民兵打游擊隊。那裡還有犯罪
: 集團,販毒黑手黨也參與進來。"
: ..............
: "在傳統的戰爭中,軍隊都穿制服配備武器,平民則穿平民服裝和不參與戰爭。在今天的
: 很多衝突中,要作出這種區分是很困難的。在阿富汗,有些人白天種地,晚上拿槍戰鬥。
: 他們不穿制服,白天不配備武器。"
: .......................
: 另外就國際法定義上 因為向軍事組織或準軍事組織輸送物資也算是戰鬥支援人員
: 所以理論上向阿兵哥送便當的小蜜蜂或外送員
: 或者是見阿兵哥挨餓給饅頭吃的老百姓
: 都能廣義算是合法攻擊目標
: 關於國際法中戰鬥員的定義與權利
: 主要寫在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
: 海牙公約/1907年/第四公約
: https://reurl.cc/l9KoGE
: 至於戰爭中保護平民的原則成立要等到二戰後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 (所以一戰二戰中殺平民大多沒有國際法問題
: 二戰後戰犯審判中基層軍士兵被定罪最多的罪名其實是虐待或殺害俘虜)
: 日內瓦公約/1949年/第四公約
: https://reurl.cc/Rj3rxG
: 關於二戰中殺平民不犯法這件事我在下面這篇文中有較多解說
: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628312222.A.1A5.html
: 然後上面連結裡頭我有提到 現代國家政府軍殺國內平民
: 常用那些平民都是罪犯的名義來脫罪
: 接著各位也能看見最近俄國把所有烏克蘭境內的反對勢力
: 都宣傳說是反俄納粹
: 俄國政府又常把看不爽的組織公告成是恐怖分子或極端組織
: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867163
: 列為極端組織 俄羅斯正式封鎖臉書與IG
: 2022/03/22 06:15
: 所以要把死人都說是合法攻擊目標也沒什麼困難的
: 大可以宣稱被打死的不是納粹就是恐怖份子
: 總之能說的事情是現代戰爭想要當個受保護的平民還真的不是很容易
: 如果是適合服兵役年紀的青年或中年男子又更難了
: 尤其當對手是極權國家 有時上街抗議個幾小時就成了恐怖分子啦
: https://big5.sputniknews.cn/20220115/2400-1037113366.html
: 哈薩克斯坦阿拉木圖自開展反恐行動以來逮捕2400多名犯罪分子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 2022年1月15日
感謝回覆
我的理解是這樣
享有戰鬥員待遇 並不能解釋他們可以被攻擊
這是不同概念的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一條
各締約國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本公約並保證本公約之被尊重。
第二條
於平時應予實施之各項規定之外,本公約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間所發生之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或任何其他武裝沖突,即使其中一國不承認有戰爭狀態。
凡在一締約國的領土一部或全部被佔領之場合,即使此項佔領未遇武裝抵抗,亦適用本公約。
沖突之一方雖非締約國,其他曾簽訂本公約之國家於其相互關繫上,仍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設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該國之關系,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第三條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沖突之場合,沖突之各方最低限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 、宗教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准而有所歧視。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乙)作為人質;
(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執行死刑。
(二)傷者、病者應予收集與照顧。
公正的人道主義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得向沖突之各方提供服務。
沖突之各方應進而努力,以特別協定之方式,使本公約之其他規定得全部或部分發生效力。
上述規定之適用不影響沖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這時候你會懷疑 這邊說的不是「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嗎?
對 但是這在國際外交大會上認定這是所有武裝衝突的「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 即使是國際衝突上 也不可以濫殺 沒有實際參加戰事的人員
這個沒有實際參加戰事的人員
1.包括軍隊編制中的非戰鬥員 譬如牧師 修理工 會計 醫師 等等
2.包括戰鬥員 停止戰鬥行為的時候 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 前者如投降 後者如被俘
所以是「不可以」因為有平民送便當 就進行殺害
除非平民進行戰鬥行為 譬如開槍射擊 或是破壞軍用物資等等
但是如您引用的條文 假如拘留了送便當的平民
要依照戰俘的待遇(比較高的待遇)
以上 跟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