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letterE大對台灣政策法的詳細整理
#1Z9sHKER (Military)
這裡再補充一下SEC. 208.和SEC. 209.的部份
——————————————————
SEC. 208. 「優先將多餘的國防物品移轉給台灣」
(A) 國會認為美國政府應該對移轉給台灣的多餘國防物品優先審查。
(B)五年計劃:
法案生效後90天內,總統應制定一項將多餘國防物品
適當優先移轉給台灣的五年計劃,並向國會提出一份此計劃的報告。
(C)要求協調
(D)移轉授權
—————————————————
SEC. 209. 加速對台灣的軍售流程
(9/15修訂版補充了許多這個章節的內容)
(A) 預先核准軍售項目:
於法案生效一年內起,國務卿應協調國防部長每年制定一份成熟與新興的軍事平台、技術及
設備的清單。
清單上這些平台、技術及設備已預先核准並優先以軍售方式售予或釋出給台灣。
已預先核准的這些項目應根據美國評估並與台灣確認,應對各種戰時情景及和平時期的拒止
戰略所需的全部能力。
(B)優先處理台灣的軍售需求
要求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應根據對外軍售計劃優先並加快處理台灣的需求,且不得以包裹捆綁
為理由延遲處理。
此要求應持續到國務卿向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和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證明對台灣的威脅
已顯著減輕為止。
(C)優先生產
與國防部簽訂合約、根據對外軍售計劃向台灣出售物品的承包商,應加快生產台灣的訂單並
使其優先於其他訂單。
法案生效後90天內,國務卿及國防部長應每年向國會提出報告,為期十年。
說明國務院和國防部已經採取或計劃採取哪些行動、現行程序或機制,來優先處理對台軍售
案,
以確保對台軍售案優先於向另一國出售相同或類似物品。
(D)跨部門政策
———————————————
SEC. 209. 這一節本來很簡短,只有(B)「優先處理台灣的軍售需求」
9/15的修訂版加了預先核准及優先生產兩個具體要求
而且明確指出必須是「應對各種戰時情景及和平時期的拒止戰略所需的全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