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yoshi520 (大叔)》之銘言:
: 侵權不是只有生產製造才構成侵權。
: 專利法第八十六條就在那裏,法條看不懂的這裏有科普文。
: https://reurl.cc/G5VOKZ
原條文
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
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這條文是舊的,現行條文不存在這條了...
https://pse.is/6qul5d
當前扣押相關的條文都在97-1~97-4
這部分是限定在進口物侵權疑慮時,向海關申請扣押的相關法規
: 假設那家仿冒品真的配發部隊,原廠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國防部回收銷毀所有仿冒品。
但這段理解的確是正確的 舊法應該是在84條 更古早之前的在88條
現行法規條文
第 96 條 第一項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96 條 第二項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96 條 第三項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
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這邊來看個舊案例(抱歉一時找不到新法的案例能用)
但這個舊案例跟現行新法之理念大致相同 依舊能當參考
https://pse.is/6qul3m
這個案例有四方
原告、訂製人甲、承包商乙、次承包商丙
其中甲並無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未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所以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但承包商乙跟丙,因為是實際製造並具有侵犯專利的過失,須負起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而交到甲手中的侵權物,依舊有被法院判決要銷毀
這邊引用一下專利法律事務所的觀點
https://pse.is/6qult6
本件判決至少對於專利權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採取客觀見解,其見解並與專利法新法第96
條第1項修正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符,可得做為日後相關案例之借鏡。
專利權法96條在修正時是在立法理由有寫明
專利侵權之民事救濟方式,依其性質可分為二大類型,一者為「損害賠償」類型,依據民
法規定,主觀上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另一者是「除去、防止侵害」類型
侵害排除或防止請求,性質上類似物上請求權之妨害除去與防止請求,故客觀上以有
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為已足,毋須再論行為人之主觀要件。
為避免適用上之疑義,爰將侵害除去與防止請求之類型於第一項明定,其主張不以行為
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另於第二項明定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以茲
釐清,並杜爭議。
所以如果軍備局真的被告並成立,至少依照專利法9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是需要對相關侵權產品進行回收跟銷毀的
至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則還是以得標的廠商為主
軍備局不見得會成立專利法96條第二項之故意
但軍備局本身具有相關專業這點是需要注意的,無相關專業能力的訂購者能主張其無過失
具有一定專業能力能分辨的軍備局可就不一定了
還是存在有被判違反專利法96條第二項的可能性
: 這種案例不多但國外有發生過,因為廠商不太可能開地圖炮把消費者都告上一輪。
: 但這個標案也只有一個客戶,廠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 或許有人又會嘴,政府可以跟廠商索賠啊。
: 先不論廠商會不會錢洗走人脫產,事後的救濟往往也補不回損失。
: 換個角度看,若是鴻海的採購搞這齣戲,他們家的法務戰隊不把採購電飛天才怪。
: 相較之下我們的軍備局不僅沒人要被檢討,板上還一堆支持的聲音,
: 還有視專利權為糞土的天才振振有詞...
: 總之,從中國產品混進去到這個標案,軍方對供應商的管理真的要檢討改進。
: ※ 引述《NKN (99%是眼鏡與吐槽)》之銘言:
: : 這新聞看內文 就個人理解
: : 法理上有侵權是國內某廠商 不是軍備局
: : 先以完全相信報導內文正確性為前提
: : 內文寫
: : 軍備局是按照maglula的產品設計圖開標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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