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priston:欠的 環一環 很困難? 06/01 11:56
純噓這段話。
憲法第20條固然稱:「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是並沒有說「人民在服兵役是必
須提供無償勞力。」很多腦袋壞掉的志願役(不是所有的志願役,要對號入座請自便)常
常拿憲法第20條說嘴,認為義務役領6K是應該的,甚至應該不能領薪水,因為是「義務役
」,「欠國家的」。
我不知道這些人是怎麼讀法律的?講這些屁話之前都不先去問問你們的軍法學長,看看「
法律上的義務」是不是這樣解釋的(當然啦,不排除軍法官可能根本不會)。
國家可以透過正當程序立法下所產生的法律,依法對人民課予一定作為與不作為的義務,
但是這並不是說人民就活該倒楣,必須被國家「無償地」剝奪其自身權利,例如財產權、
人身自由、工作權…等。若在課予義務的同時造成「相當程度」的「特別犧牲」時,國家
就必須給予「補償」。這是行政法的101,也是行政機關最常犯的錯誤。
不然的話請自己去看釋字第670號:「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
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依冤
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
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
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
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
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
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
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再來,釋字455號理由書已闡明:「…按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m
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
假設志願役和義務役做的事情是一樣的話,那按釋字455號的意旨,二者之勤務亦相同,
既然服相同勤務,那依憲法第7條平等權,又憑什麼對義務役為薪資上的差別待遇?憑什
麼?憑你一句話「欠國家的」?
不用拿「憲法第19條納稅義務」來跟我講,第19條並沒有形成「相當程度」的「特別犧牲
」,但是憲法第20條服兵役義務絕對構成「相當程度」的「特別犧牲」。因為兵役法第1
條已開宗明義地說了,「男生才有服兵役的義務」,這是赤裸裸地對中華民國成年男子課
予「相當程度」的「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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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面對有違憲之虞的法律,其實可以主動向立法機關提法律修正案,或自行修改
其內部規則,不必等到司法機關做出解釋後才有所動作。像這次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就
是。
如果改天國防部想通了,這才是募兵制轉型的開始。